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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15:43:28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 字体: [ 大 中 小]
2023年8月,深圳警方抓获61岁的于某,指控其参与“全能神”邪教组织,传播电子资料、书刊及现金,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警方从其住处查获大量邪教宣传品,包括24万余字文档及上千条音视频。案件移送检察院后,于某被逮捕羁押,于2024年1月取保候审,直至2025年1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刑事拘留当晚,于某的子女辗转联系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吴飞翔律师。家属心急如焚:“母亲一辈子本分,怎会参与邪教?她连手机都用不明白!”吴律师会见于某时,她双手颤抖,反复念叨:“我只是去听人讲道理,没想犯法……”面对可能面临的三年以上刑期,她几近崩溃。吴律师安抚道:“您配合调查,剩下的交给我。”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涉及邪教组织的非法集会,既可能触犯《刑法》第296条非法集会罪,也可能触犯《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律师指出: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涉及邪教组织的组织性活动,以及是否实际破坏了法律实施。根据司法解释,前者针对未经批准的聚集活动;后者则需证明行为人“主动组织、煽动”,且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从警方已掌握的证据来看,于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集会”特征:多次在固定场所聚集,未向公安报备。但控方坚持其涉邪教性质恶劣,应从严惩处。针对控方意见,吴律师提出若机械适用《刑法》第300条,将混淆‘信仰参与’与‘组织破坏’的界限,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吴律师在查阅相关卷宗后发现:尽管于某参与了邪教组织的聚会,但其角色仅限于“普通信徒”,并未涉及招募新成员或策划相关活动;其传播的电子资料系被动接收,未主动扩散;至于所谓的“现金”,实际上是指信徒之间互相帮助的百元红包,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这些资金被用于邪教组织的运营。
起初,检方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建议量刑6个月,于某一度动摇。吴律师却敏锐发现转机:案卷中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于某家中查获的电子资料多为其他成员2022年转存至其手机的旧文件,无主动下载痕迹;另有多名已判决同案犯证言证实,于某仅负责打扫聚会场地,未参与讲道。就此吴律师三度提交法律意见书,援引最高法指导案例,强调对受裹挟的底层信徒应以教育为主。
检方最终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于某虽涉非法集会,但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且其认罪悔罪态度较为彻底。2025年1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6个月的量刑建议取消。
一纸不起诉决定书,终结了于某500余天的惶惑。走出检察院时,她含泪对吴律师鞠躬:“是您让我这辈子还能清白做人。”本案不仅挽救了一名老人的晚年,更彰显了司法对“轻微违法”的理性裁量。
撰稿人:李晓雯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