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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4:38:4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063 字体: [ 大 中 小]
福建省龙岩市汤先生的房屋很特殊,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他却没有合法产权证件。后来该房屋遇到拆迁,征收方在未得到汤先生的同意下将该房屋强制拆除。汤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次均被驳回诉讼请求。最后,冠领律师事务所的滑若云律师和车欣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冠领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本案再审胜诉。
购买公房未取得产权,合法入住后自建附属房屋
汤先生系龙岩地区某公司员工,在1993年与父亲一起交纳了案涉公房购房款,但未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虽因政策原因公房出售未完成,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汤先生因合法原因入住案涉房屋,且自建有附属房屋。后随着原国有企业不断改制,该房屋产权亦随之划转。
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多次施压强制拆除
2019年以来,某街道办要求汤先生搬理房屋,但他未见到相关单位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因补偿标准远低于汤先生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成本,补偿安置极不合理,汤先生未与有关单位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案涉拆迁项目快速推进的状态下,某街道办不断给汤先生施压。2020年5月,拆除方在没有出示任何合法征收文件、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文件的情况下,对汤先生房屋进行拆除,给汤先生造成重大损失。
汤先生不服,诉至法院,结果两次被驳回诉讼请求。在诉讼接连失利的情况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滑若云律师与车欣律师临危受命,代理汤先生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冠领详陈理由,高院判决指令再审
确定代理案件后,滑若云律师与车欣律师秉持专业态度,满怀饱满热情,积极投入为当事人维权的工作中。他们严谨分析案情,关注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庭审理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最终,法院认定:
1、原告汤先生通过合法方式购买案涉公房,虽未取得所有权,但具有案涉房屋实际使用的合法权益。现案涉房屋被整体拆除,其上述合法权益受到实际影响,故原告汤先生依法具备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2、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系由行政机关在实施危房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充分,某住建局和某街道办分工不同,共同实施案涉强制拆除行为,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3、被告某住建局、某街道办实施的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法定职权。并且,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了催告、告知及听取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前置义务,本案强制行为亦因此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被告某住建局、某街道办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目的不当、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基于该行为事实上已经实施,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依法应确认为违法。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