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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14:29:1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984 字体: [ 大 中 小]
陈女士和王先生在北京市某区同居三年,但是因某些原因一直没有登记结婚。王先生之前结过两次婚,育有一女。2021年2月,王先生突发疾病去世,然而他身后的一栋房子却让他生前关系最密切的三个人纠纷不断。陈女士诉至法院,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近日一审胜诉。
王先生生前留有两份遗嘱,这两份遗嘱均载明:陈女士对于王先生名下、两个人曾共同居住的住所,北京市某区的一栋房子,有终身居住权,没有陈女士的允许,该房不得出租、转让和买卖。但王先生的女儿认为这两份遗嘱均系伪造,不认可遗嘱内容。双方僵持不下,陈女士选择将王先生的女儿与父亲,即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登记。
法庭上,陈女士出具了王先生为其设立居住权的两份遗嘱,王先生的女儿辩称当时王先生精神状态不佳,遗嘱是陈女士伪造的,并指出遗嘱落款时间晚于王先生死亡时间。对此,陈女士表示,遗嘱落款时间系笔误,遗嘱确是王先生本人书写的。王先生的父亲认可上述两份遗嘱,亦认可陈女士的陈述。
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以遗嘱方式可以设立居住权。王先生留有的两份自书遗嘱,内容皆系为陈女士设立居住权,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遗嘱有效。王先生的女儿虽不认可两份遗嘱,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遗嘱系伪造,虽遗嘱落款时间有误,但不能因此即否认该份遗嘱的真实性。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对于涉案房屋拥有居住权,王先生的父亲和女儿需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陈女士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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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督导律师
周旭亮
任战敏
本案代理律师
刘盟律师
胜诉判决书
撰稿人:张欣欣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