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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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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恋爱期间赠与的房屋 离婚后还能分割吗?

2021-12-01 10:51: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062 字体: [ ]

  刚离婚没多久,李玲(本文人物均系化名)又收到了前夫高凯的起诉书。这次是要求李玲返还婚前房屋所得价款380万。李玲哭笑不得,因为在2020年1月23日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时,已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做出约定∶夫妻双方婚后无房产,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

  这次接到传票后,李玲直接拨通了冠领阎倩律师的电话。原来,李玲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问题已经咨询过冠领律师,对其情况较了解。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很快就准备材料,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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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高凯称,他与李玲2016年12月恋爱,第二年就发现李玲脚踩两只船,后因其承诺悔改,双方继续交往。2017年11月,李玲要求他买房准备结婚,并要求登记于其是股东的餐饮公司名下,于是高凯借钱在北京买了一套房。2018年登记结婚后,李玲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并拿刀威胁,因此多次报警。“最终于2020年1月离婚,离婚时我患有抑郁症,对方要求我把婚前财产都给她,我不具备判断能力,才写了不平等的离婚条约。李玲于2020年10月将我的婚前房屋以380万的价格出售,我大梦初醒后决定起诉被告返还售房款380万元。”

  面对原告的控诉,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不同意原告返还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原、被告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房,属于赠与。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婚后无房产,财产已经分割完毕,且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系婚前财产,但该房屋在出售前登记于餐饮公司名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财产其系婚前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被告虽系餐饮公司股东,但股东与公司之间系不同的法律主体,原告主张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现原告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主张的法律关系错误,请求驳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售房款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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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高凯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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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 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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