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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律师:劳动合同约定“禁生”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8 字体: [ ]

  如今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很多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求职心切,会对一些“霸王条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么,劳动合同中能否包括禁止生育的条款呢?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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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岛的赵女士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负责该公司市场部调度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强调合同中约定了“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得怀孕生子,否则合同自行解除”的条款。由于当时赵女士求职心切,且是单身,因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便签订了劳动合同。

  工作一年后,赵女士的业务越来越熟练,还通过朋友介绍成功发展了一段恋情,并且领了结婚证。婚后半年,赵女士意识到一个很尴尬的问题,她结婚较晚,此时怀孕属于高龄产妇,按理说越早生育越好。但是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三令五申工作期间不准怀孕,否则合同自行解除,这让赵女士进退两难。思忖再三,她还是打算要孩子。

  单位领导知道赵女士在偷偷备孕后,找她谈话,称赵女士有违诚信,要将其辞退。赵女士不想失去这份工作,但更想健康顺利的生育一个孩子。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赵女士该怎么办呢?劳动合同中对于“不孕不育”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应禁止或者干涉女性员工的生育自由。如果劳动合同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赵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时,虽然明确告知了“不孕不育”条款,但该条款侵犯了赵女士的生育权,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赵女士在工作期间,并未出现不能胜任的情况,其个人能力与岗位要求是相符的。如果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

  另外,是不是有一个条款无效,整个劳动合同就无效了呢?当然不是。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对于赵女士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不孕不育”条款无效,不需要遵守。其他合同条款,如对于工作内容、工资的约定依然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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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然,妇女在工作期间怀孕生子,必然会引起自身生理功能发生一系列变化,对从事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不是用人单位裁员的理由,更不能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侵犯妇女生育权的霸王条款。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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