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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5万找猫却不兑现,捡拾者该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9 字体: [ ]

  发布悬赏启事寻人寻物,在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悬赏广告发布之后,有人寻回丢失物品,是否可以向悬赏人索要酬金呢?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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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15日,家住北京丰台的小刘下班回家时,在小区停车棚附近捡到一只无毛猫。因该品种价格不菲,且小猫戴着装饰项圈,小刘猜想可能是小区哪位住户的猫不慎走失。随后,小刘将猫带回家暂时照看,并在业主群里进行了询问,当时并未有人认领。

  次日,小刘外出时看到小区门口张贴了一张寻猫启事。启事中载明:“本人于12月14日晚在本小区5号楼2单元附近走失一只布偶猫,如有见者,请速与我联系!对提供有效线索者酬金:五千元;送回家者酬金:五万元。联系人:赵女士,联系电话:135xxxxxx。”

  小刘发现所附小猫照片与她昨日捡的无毛猫一模一样,连忙联系赵女士将猫送回。赵女士看到小猫失而复得,十分高兴。但当小刘提及酬金的事情时,赵女士却不情愿地表示,酬金不写高点谁愿意做好事。况且五万元已经远超过买猫的价格,看在小刘主动归还的份上,她愿意支付小刘一万元酬金,就当按市场价把猫买回来。

  面对这番言论,小刘并不认同。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刘将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照悬赏启事的约定,支付五万元酬金。

  本案的焦点在于,赵女士发布的悬赏启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小刘能否据此索要五万元酬金呢?

  悬赏启事,是指以广告方式公开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简单来说,悬赏启事可以看成是发布者对不特定人发出的一种要约,行为人一旦完成指定行为,契约则成立。完成行为者享有报酬请求权,而发布者则负有按悬赏启事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同时,上述条款并未规定“知道悬赏启事的存在作为请求支付报酬的前提”。即便行为人事先不知道酬金的存在,仍然能够据此行使报酬请求权。而且,如果发布者在悬赏启事发布后,恶意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还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行为人在享有报酬请求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完成悬赏行为、物归原主的义务。即便发布者拒绝支付报酬,行为人也千万不能据此扣押悬赏行为的成果,不然有理也说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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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赵女士因宠物猫丢失发布悬赏启事,承诺归还者可得酬金五万元。小刘将猫归还,据此请求赵女士支付酬金,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小刘拾得宠物猫并归还的报酬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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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高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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