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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未按约定完成,出具欠条依旧违约,房主诉至法庭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1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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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王伟强(文中均为化名)曾为刘迪迦装修惜缘小区7幢16单元804室的房产,刘迪迦并预先将装修款支付给王伟强,因王伟强装修未按期完工,于是双方产生装修纠纷。王伟强于2020年7月6日向刘迪迦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王伟强因装修纠纷欠付刘迪迦装修款25000元、违约金25000元。如王伟强在欠条出具后5日内支付刘迪迦5000元,则违约金不予收取。并约定余款应于2020年12月底前付清。之后,王伟强未按约还款。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于是,刘迪迦将王伟强诉至法庭,请求法院:

  1.判令王伟强立即向刘迪迦支付装修款25000元;

  2.判令王伟强立即向刘迪迦支付违约金15000元;

  3.判令本次装修纠纷的诉讼费由王伟强承担。

  律师观点:

  合法的法律关系,依法受到保护。王伟强为刘迪迦装修房屋,因装修纠纷,欠付刘迪迦装修款25000元,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故对于刘迪迦要求王伟强支付装修款25000元的诉请合法合理。王伟强出具《欠条》中约定违约金为25000元,刘迪迦主动调整为15000元,因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刘迪迦可要求王伟强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王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刘迪迦装修款2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伟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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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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