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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贷款合同引纠纷,民事诉讼变刑事?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6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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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2016年6月28日,刘丽(文中均为化名)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刘丽以贷款形式购买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即一楼一单元302室,建筑面积84.48平方米。总价款255087元,刘丽首付款85087元,合同签订后,刘丽依照约定缴纳了购房首付款和税费,并办理了银行抵押贷款,之后按时向银行还款。

  但后期,由于A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以及内部出现问题,A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交付房屋和协助刘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而其他购房者均已经入住,刘丽多次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沟通,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于是,刘丽将A房地产公司诉至法庭,请求法院:

  一、确认刘丽、A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

  二、请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即交付房屋;

  三、请求A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刘丽办理产权过户;

  四、诉讼费等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

  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公司不同意刘丽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系顶名贷款合同,刘丽没有缴纳首付款。当时的真实情况是,我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张文龙和财务人员孙海借用刘丽的名称从银行贷款17万元,该笔款项直接打入公司账户,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刘丽按月应当偿还的金额,由公司负责偿还,公司一直还到2018年。而刘丽提及的85087元首付款,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该合同签订后,刘丽未办理任何入住手续,也未向A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过任何权利。同时,刘丽举证的85087元收款收据上的公章不是公司的公章。涉及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陈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刘丽、A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顶名贷款合同”;涉案85087元首付款,A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实际收到;涉案85087元收款收据上的公章也系伪造。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相关规定,上述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应当裁定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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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刘丽的起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温馨提示:涉及法律问题,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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