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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不交物业费,按照物业合同物业可以获得赔偿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0 字体: [ ]

  租户不交物业费的话,物业服务公司可以要求业主负责吗?业主可以拒绝给租户“擦屁股”吗?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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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享

  2015年3月,房东崔丽(本文均为化名)与前来找房子的大学生小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押一付一,除房租外,房屋水电及物业费由租户自己承担。本来,崔丽还很开心,把房子租给年轻人是很好的选择,一般年轻人都爱干净,也没有很多坏心思,到时候收房也省事。

  就这样过去了11个月,马上《房屋租赁合同》就到期了,崔丽正准备等着哪天去收房,却猝不及防接到了物业公司的电话,物业工作人员在电话里直言崔丽名下的这所房子已经半年没交物业费了。之前崔丽联系租户小王的时候,小王明确说明不会续租,崔丽还特意问他有没有按时交物业费,小王表示都已交。

  崔丽急忙打电话联系小王,却怎么也联系不上。之后两个月小王都未出现,联系电话也打不通。崔丽用备用钥匙打开门,发现房子里面留下了智能跑步机和保险柜等物品,便短信告知小王:合同到此为止,你遗留在房子里的物品我自己处理了。崔丽认为小王的一个月押金已经抵交房租了,现在物业催着她交费,完全不知道该怎么办?涉及法律咨询问题,请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观点

  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利要求崔丽交纳物业费,但是她交纳之后可以向租户小王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虽然在房屋租赁期间,崔丽并没有直接享受物业服务,但她仍需按照相应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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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虽然,业主崔丽与租户小王约定由小王交纳物业费,但现在租户小王并未按照约定交费,因此崔丽作为业主基于连带交纳责任需要交纳物业费,但是她可以向租户追偿。

  另外,对于租户小王遗留在房子里的物品,如果业主崔丽与租户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未约定房东对于租户遗留的物品有处置权,则她不能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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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霍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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