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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老人再婚亲儿子拒绝赡养,老人去世后继子起诉要求偿还赡养费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3 字体: [ ]

  因父亲再婚,亲儿子拒绝赡养,继子看不过去,将老人接到家中照顾,因老人生病,产生高额赡养费用,继子可以要求亲儿子偿还吗?涉及遗嘱遗产法律咨询问题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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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再婚 两个儿子两种选择

  马大爷的老伴早在十几年前去世,马大爷一人将儿子小马抚养长大,期间未再娶。退休后,马大爷在老年学习班结识了同样丧偶的苏大妈,两人性格相合,又都单身孤寂,遂商量再婚。

  苏大妈也有一个儿子小苏,得知母亲意欲再婚,小苏很赞成,直言希望母亲能够有人陪伴,只要母亲自己愿意他绝无意见。马大爷这边却遭遇儿子反对,小马坚决不同意父亲再婚,并声称如果父亲再婚,自己就拒绝赡养他,以后马大爷的吃穿住行以及生病就医等一切事宜他都不再过问。

  与小马多次沟通无果,马大爷还是选择了与苏大妈再婚。两位老人再婚后,住在马大爷家里,因小马一直不能接受马大爷再婚,同居一个屋檐下的他对马大爷和苏大妈夫妻俩十分冷淡。之前马大爷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为了不寄人篱下,二位老人选择在外租房,自己过活。因不忍老人受苦,小苏将老两口接到自己家中一同生活。

  父亲生病继子照顾 老人病逝后双方闹上法庭

  后来,在一次体检中,马大爷查出罹患癌症,苏大妈和小苏陪伴在侧,悉心照顾,并支付了高额的医疗费。这期间,小马得知父亲患病,除了偶尔前来探望,并未主动承担分文。

  马大爷认为自己辛苦抚育儿子长大,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现在自己生病,小马却毫不关心,亦不愿承担医疗费,未尽赡养之责,遂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不料,审理中途,马大爷因医治无效去世,案件终结。苏大妈与小苏一手操办了马大爷的丧事。而后,小苏一纸诉状将马大爷的亲生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自己预先垫付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并赔偿因照顾马大爷产生的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马大爷的继子小苏认为,小马作为马大爷的亲生儿子,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应当为父亲养老送终。然而,马大爷生病住院,小马却不闻不问,亦没有支付任何相关费用。自己作为继子,本无义务抚养马大爷,但为了照顾老人,只能代为承担儿子的责任,同时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依照无因管理之债小马应该偿还上述费用。

  马大爷的亲儿子小马则表示,马大爷有多年积蓄,且每月都有租金、残疾补贴和退休工资等经济来源,完全有能力自我承担生活费及医疗开支,无需自己掏钱,小苏亦无需垫付。至于老人的丧葬费用,苏大妈和小苏办理丧事时,未与自己商量,也未通知马家的亲属参加,其主张的墓穴费用也未实际使用,故不应自己承担。另外,苏大妈作为马大爷的配偶,对其有扶养义务,照顾父亲和支付相关费用也是应该的。

  苏大妈一开始表示马大爷生病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丧葬费都是儿子小苏支付的,自己收入低微,且疾病缠身,每月医疗费支出大,不足以扶养马大爷。后来,经过再三询问,她承认确实用马大爷生前积蓄支付了部分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扶助义务,其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中止。小马作为马大爷的独生子,是其近亲属中唯一具有劳动能力和稳定收入来源的人,理应照顾父亲。

  苏大妈是马大爷的配偶,同样具有扶养义务,但因其年老体弱,精力和收入都不及小马,因此马大爷生前医疗费等开支理应由小马承担。至于小苏,其和马大爷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并无支付马大爷高额医疗费用的义务。马大爷病后,小苏陪同照顾,系因共同生活,辅助母亲而为之,行为本身体现了道德担当,并非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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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大爷生前虽有积蓄与收入来源,但高额医疗费透支了有限的积蓄与收入,他为取得赡养费曾与儿子小马对簿公堂,由此可见其自身收入不足以覆盖全部花销。

  综合以上情况,考虑到小苏确实分担了本应由小马承担的照顾之责,法院酌情判决小马补偿小苏垫付的费用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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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欣欣

  稿件类型:原创C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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