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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屈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借贷纠纷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4 字体: [ ]

  北京市某区的屈女士,于2021年12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燊林担任借贷纠纷案(具体案由以法院立案为准)一审程序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01月07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即当事人之间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等,实质形成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案件定性不应受制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外观和名称,而是依据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区别借贷与投资?

  第一,在法律性质上,借贷是一种债权行为,而投资仅仅是所有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借贷是金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投资仅是占有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投资人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第二,在行为目的上,投资的目的是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而借贷的目的则是多样的,且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应认定为无偿借贷,债权人不会借此获取额外收益。

  第三,在收益取得上,投资所可能获取的收益是未知的、不确定的,而在约定了利息的民间借贷中,债权人所获得的收益是事先可以预期的。

  第四,在资金来源上,投资款的来源既可以是自有财产,也可以是借贷资金;而借贷关系中出借的一般是债权人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第五,在风险承担上,投资本身具有盈亏自负的风险,且投资人一般不能收回投资款(联营除外),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借贷虽然也有一定的风险,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方式降低风险,且债权本身就是可以且应当收回的。

  最后,投资与借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有很大差异。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案件,借款目的不影响借款的性质,即使具有投资表象,借款人依然要承担还款义务。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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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燊林,男,汉族,毕业于美国威廉玛丽学院,法学硕士,现任职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公司股权纠纷、私募基金投资纠纷、影视投资等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商事思维,先后服务多个公司客户并承办相关公司商事争议,为客户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执业领域:

  商事诉讼与仲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民事诉讼(婚姻、房产、财富管理)、公司商事争议解决、私募基金、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

  部分代理案件:

  1、为某国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为某头部电动车企业就投资者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3、为某私企股权回购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为某国企企业债发行、基金项目退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5、为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多个私募基金投资项目“募投管退”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6、为某电影综艺联投联摄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和商业技术支持;

  7、为多家医疗机构就融资租赁纠纷提供诉讼仲裁多方位法律支持。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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