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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送养二三事-浦东婚姻家庭律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64 字体: [ ]

  关于收养送养等相关法律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对此,冠领上海律师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解读,快来一起学习吧!

收养送养二三事

  1.生父母送养子女,必须双方共同送养吗?

  答:是。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小王现在30周岁,因与养父母感情恶化,想解除收养关系,可以吗?

  答:可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收养的效力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答: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4.收养人虐待被收养人,送养人能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吗?

  答:能。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对养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上海网站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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