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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分享一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2 字体: [ ]

  今天,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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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这样的:2009年3月22日,案外人张三借王二现金10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3年5月28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由张三将水木清华两套房屋抵顶给王二,剩余本金及利息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后张三未能履行还款协议,经双方结算本息后,张三于2013年9月30日,将自己名下的水木清华小区东单元17层某面积为95.3平米的房屋出卖给王二,并向水木清华售楼部出具委托书,委托王二办理相关房产手续。该涉案房屋系张三承包的小区,在还迁住宅楼工程中,按照协议约定将包含本套房屋在内的33套房屋抵顶给张三,并于2013年8月3日被告在售楼部向张三出具了相关手续,张三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张三将该房屋出卖给王二,王二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后王二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负责人徐迎春交付房屋,被告均未办理相关手续。

  王二郭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将水木清华小区4号楼东单元17层某商品房交付王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我不认识王二,没有经济往来,售楼部没有给王二开过手续,王二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属王二所有。

  对于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二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虽然王二主张其与张三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由于张三并未实际取得该房屋,王二权利的实现取决于张三与被告之间的合意。2014年,张三与王二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完全有条件协助王二到被告处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理顺王二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由于被告与张三之间存在纠纷,房屋定购单并未将诉争房屋确定到王二名下,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王二要求被告交付房屋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二郭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二承担。

  以上就是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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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王晨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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