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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贷款逾期未偿还,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83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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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李大山(文中均为化名)与朱兰是夫妻。2007年7月15日,李大山与A银行签订了《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A银行向李大山提供房产贷款,贷款金额为150000元,用于购买位于B房产,房产贷款年利率为4.015%,贷款期限240月,自2007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30日。李大山、朱兰以上述房产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并依法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A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已向李大山发放房产贷款。双方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日为每月21日,期数240期。但李大山、朱兰逾期至今,截至2021年3月10日,共拖欠本息金额为74748.75元。A银行多次催要无果,按照合同约定,李大山、朱兰应当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A银行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李大山、朱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李大山、朱兰偿还A银行贷款本金余额72238.1元,逾期利息1879.18元,总计74117.28元。(以上款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自2020年12月29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至贷款还清之日止。)2、A银行对李大山、朱兰位于B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李大山、朱兰如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银行、李大山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签订后,A银行已履行发放贷款义务,李大山、朱兰未如约还房产贷款,应承担违约责任,A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故,A银行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合同,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李大山、朱兰提供抵押的房产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设立,A银行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

  一、解除A银行与李大山、朱兰于2007年7月1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

  二、李大山、朱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给付A银行贷款本金72238.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逾期利息1879.18元,自2020年12月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给付;

  三、A银行对被告李大山、朱兰提供抵押的B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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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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