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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受让人不支付转让款也不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人该如何维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86 字体: [ ]

  鸿安公司(化名)于2017年设立,由丁某独资经营。2020年7月26日,丁某与何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名下拥有的鸿安公司公司20%股权作价人民币20万元转让给何某,何某按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款转入丁某账户。随后丁某、鸿安公司为何某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何某持有鸿安公司20%股权。后双方合作期间,因丁某个人债务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何某决定退股。经双方协商一致,2021年4月21日,丁某和何某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将何某名下20%股权以20万元人民币价格转让给丁某,丁某于《退股协议书》生效后7天内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于2021年5月1日前向何某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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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协议生效后,丁某并未如约向何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经何某多次催要仍分文未付。于是,何某将丁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丁某支付何某股权转让款20万元整;2、丁某配合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将何某持有的鸿安公司公司20%股权变更至丁某名下;3、丁某向何某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4、丁某、鸿安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何某与丁某之间订立的《退股协议书》,约定何某将其享有的鸿安公司20%的股权作价20万元转让给丁某,实质上应属于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履行。丁某未依约依照上述《退股协议书》履行,何某主张丁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0万元、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丁某应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丁某未按期支付,客观上造成了何某的逾期付款损失,结合何某主张,丁某应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鸿安公司责任承担问题,鸿安公司现为有限责任公司,何某与丁某分别占股20%、80%,鸿安公司并非何某与丁某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何某主张丁某与鸿安公司财产混同,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何某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何某主张鸿安公司对丁某的股权转让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

  一、丁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某股权转让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丁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何某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将何某持有的鸿安公司20%的股权变更至丁某名下;

  三、驳回何某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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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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