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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该如何认定?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98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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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事件:

  李忠(化名)自2017年4月14日进入A瓷业公司处,从事仓管发货员及装卸工工作。李忠、A瓷业公司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李忠处无劳动合同文本。A瓷业公司未给李忠缴纳社保。李忠工资在2019年8月前为120元/天,2019年8月起为4500元/月(约定工作26天),A瓷业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A瓷业公司未足额支付李忠2019年8月起的工资,李忠工资领取至2020年1月。2020年4月27日A瓷业公司违法与李忠解除劳动合同。李忠认为,A瓷业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仲裁裁决却驳回李忠的请求。于是,李忠讲A瓷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瓷业公司向李忠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500元;支付李忠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工资7500元;支付李忠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间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450元。

  A瓷业公司辩称,A瓷业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在春节后未能正常复工,销售业绩及资金回笼出现问题。2020年2月13日A瓷业公司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下发《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要求停工停产,随后A瓷业公司一直未能正常生产,公司内仅留部分人员值班及处理相关政府防疫报表要求。在此情况下,A瓷业公司要求员工待岗,等疫情好转后再通知人员上班。后A瓷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安排员工复工。2020年4月17日李忠与A瓷业公司达成协议,约定李忠自动离职,A瓷业公司给予李忠5000元补偿,了结全部纠纷。当日双方又约定即日起重新建立劳动关系,A瓷业公司要求李忠自2020年4月20日起工作。2020年4月20日李忠至A瓷业公司处说明其现在在外有工作,需要再过十几天拿到整月工资后,才能再来上班。A瓷业公司予以拒绝,并强调若不上班,则按旷工处理。之后李忠仍未能工作,故2020年4月27日A瓷业公司以李忠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要求驳回李忠诉请,维持仲裁裁决。

  律师观点:

  李忠、A瓷业公司劳动关系事实清楚。2020年4月17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劳动关系于2020年2月1日因李忠原因解除,A瓷业公司同意支付李忠一次性补助5000元,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及争议。李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相应法律后果,其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故李忠再主张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500元,无法律依据。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李忠未向A瓷业公司提供劳动,也已经在协议中就权利义务进行了处分,故李忠主张该期间的工资7500元,于法无据。双方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A瓷业公司要求李忠2020年4月20日起至公司工作,现根据李忠在仲裁时的陈述,其后未向A瓷业公司提供劳动,李忠也无证据证明其未提供劳动是因为A瓷业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故鉴于未实际用工,故双方未重新建立劳动关系。2020年4月27日A瓷业公司以李忠未按约定到A瓷业公司处工作、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李忠要求A瓷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此次劳动合同纠纷案判决:对李忠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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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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