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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遭起诉,陈女士能要回自己的合法劳动款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99 字体: [ ]

  陈女士于2018年3月15日进入旧莲公司处,担任绣花工职务。双方于2018年3月15日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止,月工资为税后10.000元。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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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旧莲公司拖欠工资,陈女士于2020年5月8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宝山仲裁委以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至单位工作,双方争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仲裁审查不予受理通知》。陈女士不服仲裁,诉至法院。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审理中,陈女士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员工劳动合同》,证明原、旧莲公司的劳动关系以及陈女士工资情况。

  (2)《工资拖欠确认书》三张,均系旧莲公司出具,分别载明:“旧莲公司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拖欠员工陈女士工资合计人民币55.057元。”,“旧莲公司2020年4月份欠我公司员工陈女士工资4.621元。”、“旧莲公司2020年5月、6月欠我公司员工陈女士工资合计:6.897元。”并加盖旧莲公司公章,证明旧莲公司认可拖欠陈女士工资66.575元。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旧莲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本案中,陈女士主张旧莲公司拖欠其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工资66.575元,据此提交了《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旧莲公司未对上述证据进行否认或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该《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真实性予以确认。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于2018年3月15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旧莲公司双方建立的并非劳动关系,然《工资拖欠确认书》、《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仍应遵守。现陈女士据此主张旧莲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拖欠工资66.575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关于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因原、旧莲公司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行政执法前置的原则,陈女士主张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想了解劳动法合同纠纷法全文?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

  一、旧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女士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5日期间拖欠工资66.575元;

  二、驳回陈女士陈女士的其余诉讼请求。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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