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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维修合同多次争执不休,法院判决一锤定音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46 字体: [ ]

  文章事件

  张力(文中均为化名)承包了某地幸福家园1号楼、2号楼工程后,又将其中1、2号楼的内粉包给马秋负责施工。然而,张力和马秋的各做并不愉快,为结算工资,双方发生纠纷,马秋要求将工资全部付清,张力坚持扣留部分作为质量保证金。随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协调下,张力将工程款全部付清,同时双方达成协议,如验收不合格,马秋负责维修,如拒不到场维修,马秋承担全部责任。后经验收该内粉不合格。张力多次让马秋来维修,马秋一直拒绝,派出所也多次催马秋,马秋仍旧没维修。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张力自己找人维修。张力认为马秋违约,于是因房屋维修合同纠纷将马秋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马秋支付维修款14900元和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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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次房屋维修合同纠纷的庭审中,马秋辩称:自己做的内粉工程没有质量问题,至于张力认为的不合格处,也已经维修过了。不存在支付张力维修款和承担损失。

  律师观点

  针对从此房屋维修合同纠纷,冠领律师认为:

  张力与马秋就房屋维修合同纠纷达成协议,但该协议内容过于笼统,在关键的内粉质量的验收标准、对检查出的不合格处的维修期限、对不履行协议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均无明确约定,致使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产生歧义。张力某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维修款、承担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故,张力的诉讼请求应该被驳回。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力的诉讼请求。至此,此次房屋维修合同纠纷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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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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