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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美容院接受肠道水疗致残,谁该为此负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4 字体: [ ]

  常言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追求美的意愿更强烈了,也就会在追求美丽的方面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这使得各类美容院、舞蹈室、瑜伽馆等在市场上层出不穷,各种问题也会随之而来。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在美容院接受服务造成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例故事

  2020年8月,李美琪(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华姿美容院接受服务时,王莉(华姿美容院合伙人)向李美琪介绍推荐了肠道水疗服务(肠道水疗主要是将配置好的液体注入人体内,以达到清洗大肠、软化稀释宿便、保持肠道内正常菌群平衡的效果),李美琪在接受服务几分钟后,身体出现不适,王莉等人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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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鉴定,李美琪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120日,该损伤与美容院洗(灌)肠操作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华姿美容院被注销登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李美琪遂将王莉、于华(华姿美容院合伙人)、靓仪美容院(王莉经营的另一美容院)诉至法院。

  本案有以下3个关键问题:

  1.靓仪美容院需要承担责任吗?

  靓仪美容院经营者虽是王莉,但李美琪是在华姿美容院的经营场地受了伤,靓仪美容院与华姿美容院在成立时间及经营场地上不同,既未向李美琪提供服务,也未与华姿美容院合伙混同,靓仪美容院与本案不具有任何关联性,不是本案的适格责任主体,故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华姿美容院已被注销,故不具有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不能作为诉讼主体,亦无需承担责任。

  2.那么,王莉、于华需要承担责任吗?

  王莉、于华在经营美容院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王莉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侵犯李美琪健康权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王莉、于华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营者应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总的来说,经营者的行为危险性更大、危险回避能力更强。

  3.李美琪需要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吗?

  李美琪作为完全行为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在接受服务时应对美容院的经营范围有大致了解。美容院经营范围为普通生活性美容服务,具有非医疗性和非侵入性。李美琪贸然接受侵入性、医疗性的美容服务,未对自身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综上,王莉、于华对损害后果发生的过错大于李美琪。故由王莉、于华承担主要责任,李美琪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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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最终判决:扣减王莉、于华已赔付的32000元后,王莉、于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李美琪连带赔偿120476.29元。

  提醒大家:

  在接受美容服务时,消费者应当了解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涉及医疗类的项目,应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美容院等服务提供者,更应保障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撰稿人:王晨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董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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