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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何女士委托冠领律师作为其婚姻纠纷案诉前指导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32 字体: [ ]

  北京市某区的何女士,于2021年11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安艳玲代理诉前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相关事宜的文书拟定、证据收集指导。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5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素养而闻名,受到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咨询电话:400-8789-888

  普法链接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规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司法实践中,首先会严格区分各方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离婚并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予另一方货币补偿。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指的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对于婚后通过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没有留下遗嘱,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如果遗嘱中指定了遗产只归继承人中的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遗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3、婚前房屋婚后拆迁的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由婚前财产带来的动迁利益依然属于个人财产。除非有其他的相关协议,有协议按协议;没有协议按照法律,所得款项依然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选择住房安置且面积扩大了,会有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买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且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财产还贷,则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注册在自己名下的商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注册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不能分割的。不过,由商标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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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艳玲律师,2004年毕业于河北地质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起即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具有十余年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

  专注于如下几个执业领域:

  1、房产纠纷(一手房、二手房);

  2、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合同解除、合同无效);

  3、公司纠纷(股权转让、知情权诉讼);

  4、婚姻继承纠纷;

  5、执行案件。

  部分代理胜诉案件:

  1、刘某继承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被告,原告诉请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应的继承份额,欲通过享有继承份额达到霸占房屋的目的,但我所律师代理刘某应诉后,给其设计的代理思路是为其争取房屋所有权,而仅仅给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诉讼中,我所把握住两个关键点:一是涉案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且刘某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明显多于原告;二是在诉讼程序中与法院沟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涉案房屋归刘某所有,仅给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2、张某继承纠纷案:因在该案中委托人曾出具过将继承房屋赠与给对方的声明,并留存于公证处,加之本案继承诉讼时效已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案件承办具有一定的难度。接受委托后,多次向村委会、村民调取证据,证明了委托人出具的赠与声明的真实情况,从而消除了该声明对委托人的不利影响。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因本案涉及房屋除了委托人外还有其他多个权利人,但追加起来不太现实,故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使得法院促成对方与委托人签订了协议,协议中对方承诺保证委托人相关的拆迁权益,该协议留存于法院的卷宗中。历经三年,该案的承办法官更换了好几位,最终案件得以变通解决。

  3、刘某借贷纠纷案:委托人为本案原告,起初其向被告出借了65万元本金(50万转账,15万现金),后其将25万利息也作为本金。诉讼中,我所律师以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作为依据,将刘某的债权数额确定为90万元,法院最后完全支持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另外,本案中被告有保证人,在诉讼中我所律师从原告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充分论证了保证人是连带保证人,为以后原告胜诉判决的履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李某离婚纠纷案:在本案中李某患有精神疾病,20多年前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领取了结婚证,领证后孙某即消失,20多年后孙某欲来分割李某的房产。我所律师接受李某家人委托后,经监护权诉讼,确定了李某家人的监护权;后在离婚诉讼中,在孙某恶意不出庭且在北京无固定住处法院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历经两次诉讼,终于使得李某从婚姻的桎梏中解脱,使得孙某分割财产的无理要求落空。

  5、某租赁公司执行案:在该案中被执行人为外地一劳务公司,财产线索查找起来非常困难,我所律师经多方努力发现被执行人向北京市建委报送劳务分包合同履约信息,后到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窗口调取了其合同的详细信息,证实了被执行人在京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到银行、建委、当地驻京办查询,还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准确所在。此时律师建议委托人联系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并及时和法院联系,法院终于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将近80万元案款交到法院,委托人的债权得到了圆满的实现。

  6、A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案:A公司对B公司享有50余万元债权,该债权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书确认。判决书生效后,A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B公司早在2007年就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其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至此,案件暂时陷入僵局,处于停滞状态。我所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而后法院出具了终结清算程序的裁定,并在裁定中载明委托人可以另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在裁定中载明B公司股东对A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委托人的执行案有了很大的转机,因为B公司的股东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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