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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9 10:42:37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1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年初,上海的王秦正在小区锻炼时,突然收到了侄女王莉的诉状。双方为何将纠纷闹上法庭?矛盾最后结果如何?事情要从1999年说起。
当年,王秦父亲租住的公房被列入动迁范围。按照当时的政策,核定的被安置人口为四人:王父、王秦的三弟王福夫妇,以及他们年仅十四岁的女儿王莉。由于王莉系独生子女,她获得了5.28万元的安置款,占了安置款总额的近四成。
2002年,王父及王福夫妇共同购买了一处601号房屋,房产证上登记了他们三个人的名字。此后,王莉在601室里长大、读书、工作。2004年、2024年,王父及王福相继去世。2025年年初,王秦的四弟及他的妻子起诉要求继承上述房屋。为确认自己对房屋享有份额,王莉将包括王秦在内的其他叔叔、姑姑等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与爷爷、父母共同共有上述房屋。

一审中,因王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驳回了王莉的全部诉请。她不服,提起上诉。
为了更好地应诉,王秦经人推荐,找到了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律所指派的仲冬梅律师代理此案二审。
律师反复研读一审判决书和全部案卷材料,围绕房屋登记、出资、家庭安排三方面展开代理工作,逐一准备了答辩意见和法律依据。
二审庭审中,王莉援引《动迁户住房分配报批单》中相关记载,强调王莉的安置权益是以住房面积形式固定的物权权益;她引用《上海市危棚简屋改造地块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主张购房人应解释为以安置款实际出资的全体被安置人;又援引《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第二条,主张应穿透登记表象探究真实权属,所以自己对上述房屋享有权益。

面对上诉人层层递进的论证,冠领律师沉着应对,发表了条理清晰的代理意见。她首先指出,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系争房屋自2002年登记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王莉在此期间从未对登记提出异议,这既不符合权利受侵害时的正常反应,也不符合常理。其次,房屋的来源和出资与产权归属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必然联系,即便使用了安置款购房,也不意味着每一位被安置人自动成为产权人。再次,基于王莉系王福夫妇之女的至亲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完全可能以默示方式将王莉的安置利益归并于父母名下。最后,王莉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在购房时或购房后,她曾作出过作为独立购房人或产权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其他被上诉人亦称不同意王莉的上诉请求。
2026年9月2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王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结果,让三人共有房屋的事实得以维持,王秦等兄弟姊妹可以依法主张继承王父的那一部分房屋。(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