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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0 11:01:1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6 字体: [ 大 中 小]
2022年6月15日,在广州工作的唐某因受工伤住院。六天后,他经抢救无效,撒手人寰。
唐某去世时年仅45岁,是广州铭至物流公司(以下简称“铭至公司”)的员工。铭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翁先生得知消息时,整个人愣住了。伤感之余,他想到了为员工买的那份保险——2022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责任限额50万元。保单上,唐某的名字在雇员清单里。

翁先生以为,这份保险能给唐某的家庭一点安慰。
2022年7月5日,铭至公司与唐某的妻子郑红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约定铭至公司购买的雇主保险的工亡赔付款50万元归家属。
2023年3月,铭至公司分五笔先行向郑红转账50万元。同月,工伤保险基金办结工亡待遇核定,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万余元、丧葬费7.2万余元。
翁先生以为,事情到此结束了。他拿着那沓转账凭证和协议书,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遇拒绝。理由是《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保险人仅承担差额责任。唐某家属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全额赔偿,铭至公司依法无须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翁先生困惑不解,他花真金白银买的保险到头来一分钱赔不到?无奈之中,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无奈一审败诉。
因心有不甘,翁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梅伟君律师代理自己上诉。
冠领律师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是一个看似不利的局面:一审败诉,法院认为铭至公司依法不须再承担民事责任,自行与家属约定的赔偿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但冠领律师在翻阅案卷时,敏锐地捕捉到一个关键细节: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从未向铭至公司提供过完整的《保险条款》。

于是,冠领律师指导铭至公司整理了与保险业务员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对方发送的投保文件只有空白的《投保单》和《保险销售事项确认书》,从头到尾没有附带《保险条款》。这意味着,铭至公司根本不知道《保险条款》里还有“仅承担差额责任”“未经保险人认可的和解不受约束”等内容。
冠领律师据此代理铭至公司向二审法院上诉,在上诉状中提出,减轻甚至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于此类条款,保险人必须在投保时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不仅未提供条款,更未对“差额责任”作任何解释。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坚称《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仅承担差额责任”,该条款合法有效,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冠领律师依据上述办案要点主张铭至公司的上诉请求合理合法。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铭至公司50万保险金。
收到判决书那天,翁先生长舒一口气。这场官司打了近两年,从一审败诉到二审逆转,他最大的感受是:保险条款太复杂,普通人看不懂,专业的事情还需要专业人来做。(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