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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10:58:03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4 字体: [ 大 中 小]
2024年春,北京富良公司办公室内,负责人耿霞收到世恒公司回复,目光落在“购销合同仅为走账所用,无实际送货,款项不予支付”的内容上,神色凝重。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富良公司按世恒公司项目进度供应装修材料近一年,累计供货额260万余元,而世恒公司仅支付了155万余元。为追回欠款,她在项目结束后多次催要,却未料到对方竟直接否认双方存在真实交易。
关于“走账”,世恒公司给出了自己的说法:项目实际由刘某借用其资质承包,世恒公司未参与运营。因工程款需先进入公司公账,而公账资金转出需符合规范,故找到富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拟以“支付货款”名义将公账资金转至富良公司,再由其转交刘某。世恒公司和富良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并无真实货物与资金交付,仅为资金流转的“工具”。

“我们的材料都是按项目需求分批送达工地,每一批都有施工员签收的单据,对账记录也经过双方核对确认,这些都是真实合作的凭证。”耿霞不认可世恒公司回复的内容,直接拨通其负责人的电话发出多重质疑:“如果合同仅是走账工具,当初合作时为何未提及?若主张无真实交易,还请提供相应的沟通记录或证据来佐证。”
可没想到,对方不仅提供不出,空口坚持“走账”的说辞,还否认了送货单和对账单的真实性,称那些单据都是伪造的。见状,耿霞放弃协商,认定:“无论世恒公司与刘某之间有何种约定,都不应影响我们作为供货方的合法权益。”之后,她在朋友推荐下,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详细了解案情后,指派律师董玉会、实习律师陈小云代理本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围绕“真实合同关系与履约事实”,系统梳理三类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其一,以《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为依据,明确签收材料的施工员系世恒公司指派的项目人员,其签收行为代表该公司;结合每批送货单签字,直接证明材料已实际送达工地。其二,以双方确认的对账记录,清晰列明供货总额、已付款项及未结金额,佐证双方对合作款项的阶段性确认,印证对账与结算的真实性。其三,辅以富良公司开具的155万余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世恒公司付款凭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货款支付记录,与“虚假走账”主张形成矛盾,进一步印证合作真实性。
证据梳理完毕后,冠领律师代理富良公司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请求判令世恒公司支付拖欠的105万余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庭审中,世恒公司仍坚持“走账”主张,否认真实供货事实。
针对该主张,冠领律师逐条回应:首先,案涉购销合同加盖双方公司公章,条款内容明确了货物名称、规格、价款、交付方式等核心要素,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定要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非“走账工具”。

其次,根据《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无论世恒公司和刘某之间的约定如何,都不能对抗富良公司这一外部债权人,不影响世恒公司与富良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认定。
再者,《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已明确施工员的身份归属,富良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收货物,送货单足以作为富良公司履行送货义务的有效依据。
最后,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3月26日完工,依据建筑行业“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付款”的通行惯例,付款期限应确定为2023年4月26日前,利息自4月27日起算,既符合法律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规定,也与行业实际操作相符。
2025年9月,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世恒公司向富良公司支付拖欠的105万余元货款;同时,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4月27日起计算利息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此案亦为企业交易敲响警钟:日常合作中需妥善留存合同、送货单、对账记录等关键凭证,筑牢证据基础;若遇货款拖欠且协商无果,切勿陷入被动,应及时借助专业法律力量主张权益,以此守护经营成果。(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