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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事务所:丈夫因财产分割将前妻诉至法庭,为何被法院驳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05 字体: [ ]

  徐大志与张欣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抚养问题及其财产分割方面均做了约定,主要内容为:婚生女由张欣抚养,婚生子由徐大志抚养。17-3-503室房屋、17-3--116归张欣所有,27-3-401、27-3-402、27-3--106、27-3--105归徐大志所有。车辆归张欣所有。双方的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债权8万元归徐大志所有,共同债务3万元由徐大志每月15日支付给张欣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离婚后张欣暂时居住在27-3-402.等到17-3-503室房屋装修好后张欣最迟在2018年年底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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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6月6日,徐大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前妻张欣到家里骂人。民警到27-3-401室进行处理,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治安责任,财产和孩子归属由法院判决。警情拟作简易治安纠纷调解审批。同日,公安出具治安调解协议书一份,载明的主要事实:2019年6月6日晚19时许,徐大志与前妻张欣因离婚财产分割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皮外伤。期间,徐大志的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损坏。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互相协商,互相谅解,各自看伤。

  2、徐大志被损坏的手机和手表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3、今后双方互不干扰对方生活,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由张欣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4、此事一次性解决,互相不追究对方责任。随后徐大志将张欣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欣给付损失15000元。

  庭审中,徐大志主张离婚后张欣在玉潭佳苑27-3-402室居住大半年才搬到17-3-503室房屋,张欣还将27-3-402室屋内电器都搬走了,只剩床和沙发了。其中2台奥克斯空调价值6000元、1台电视机价值4000元、拖地机价值300元、电饼铛价值100元、豆浆机价值100元、华为8X手机被张欣从四楼扔下去摔坏了,价值2200元、一块金士顿手表直接弄断了,价值1680元,还有一些小东西没有细算,徐大志要求张欣合计赔偿损失15000元。

  张欣主张401、402是一家,一共四台奥克斯空调,每台2000多元,张欣拿走两台。电视机一台大的一台小的,张欣将大的TCL电视机拿走,3000元左右买的。拖地机网上买的,价值300元。电饼铛与豆浆机都是买空调的赠品。张欣主张其没有动手伤人,没有将徐大志的手机从楼上扔下去,手表也没有摔断。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徐大志的其他诉讼请求。那么,法院为何会判决驳回徐大志的诉讼请求呢?

  律师观点:

  律师指出:首先,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徐大志诉请的空调、电视机、拖地机、电饼铛、豆浆机等财产属于原、张欣婚内共同财产,双方如因上述电器归属产生纠纷,应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另案起诉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其次,关于徐大志主张的手机与手表损失赔偿问题,2019年6月6日治安调解协议书明确载明当日原、张欣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期间,徐大志的一部手机和一块手表损坏,但并未明确徐大志手机、手表是由张欣损坏,徐大志亦没有提交购买手机、手表的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物品的价格,且徐大志手机、手表的损毁程度无法确定,故,徐大志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如徐大志日后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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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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