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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营运网约车,遭遇事故索赔难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06 字体: [ ]

  随着网约车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将网约车作为了副业,但因此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我们今天案例的主人公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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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天,常建斌在去接一位乘客的路上,不慎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辆车不同程度的损伤,常建斌也因此受伤。经过执勤的交警大队认定,私家车车主刘爽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双方却因赔偿的问题发生了分歧。家在北京的常建斌原本是一个小餐馆的老板,生意不算多红火,也足够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但因这两年反反复复的疫情,餐馆的生意变得风雨飘摇。为了贴补家用,常建斌便开起了网约车。

  常建斌认为:刘爽及其保险公司不仅应当赔偿其医疗费用及车损修复费用,还应赔偿其网约车停运带来的损失。

  但刘爽及保险公司却不认可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常建斌虽然说自己是网约车司机,但其没有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证,因此无法证明他具有从事网约车运营的资格,因此不能认为存在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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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认为:那么,双方的观点究竟谁对谁错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也并非所有营运车辆主张的停运损失法院都会支持。只有具备相关运营资质,停运损失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常建斌确实是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时发生的事故,他因受伤及车辆受损,确实产生了停运损失。但要获得赔偿,仍然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包括将车辆的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车辆。根据《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资质的车辆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然而,常建斌虽然和网约车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他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也未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作为网约车营运,已属于超范围经营,由此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法律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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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后也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运营”前提下,“停运损失”才可获赔。而本案中,并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事故发生时,常建斌无驾驶资质,且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从事网约车运营,故常建斌主张的停运损失和租金损失,不予支持。

  在此也要提醒想要从事网约车的各位朋友,在运营前,只有做到证照齐全,才能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否则,当事故发生时只能风险自担。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C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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