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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静安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2025-03-07 10:15:4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6 字体: [ ]

2024年夏天,上海静安区一条老旧的弄堂里,七旬老人潘先生望着斑驳的墙面,眼眶湿润。这里是他居住了三十余年的家,如今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承租人变更”风波,不仅被妹妹驱逐,还可能欠下了14万元“债务”。

一切要追溯到1993年,潘先生父亲名下的房屋涉及拆迁,分配了两套安置房,分别是302号房屋和108号承租公房。因潘先生和兄弟姐妹并未分家,故全都随父母居住在108号房屋中。2003年父母去世,其他兄弟姐妹陆续搬离,只剩潘先生继续居住其中。直到2024年,潘先生的小妹潘女士突然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要求潘先生搬离108号房屋,并支付14万元房屋占用费。潘先生这才知道小妹早在2014年就将房屋的承租人从父亲变更为她自己。

潘先生如遭雷击:“我的户籍就在这里,我一没签字二不知情,怎么房子就成她的了?”小妹的起诉寒了潘先生的心,于是他决定委托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律师苏明瑛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静安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冠领律师了解案情后查询了上海的相关规定和许多类似判例,又向负责变更承租人的物业公司调取了相应档案。律师分析认为,潘先生户籍在108号房屋并实际居住其中,物业公司未经潘先生同意变更承租人,程序不正当,该行为应属于无效。为了增强胜算,律师在应诉的同时对潘女士和物业公司提起了租赁合同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双方的承租人变更行为无效。法院决定并案审理。

庭审中,潘女士提起反诉,坚称潘先生伪造户籍、强占房屋,302号房屋就是安置给潘先生的,108号房屋是安置给父母和其他兄弟姐妹的,所以潘先生不应居住在该房屋内。潘女士还指出,变更承租人是在十年之前,如今已过了诉讼时效,应该驳回潘先生的诉求。

物业公司称其是按照潘女士提交的申请变更的承租人,潘女士提交的户口簿只有她一人,并无潘先生的信息。

冠领律师一一反驳道,相关法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变更承租人需全体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且物业公司负有严格审核义务。而案涉物业公司提供的档案中,潘女士申请变更承租人时,仅提交了单独立户的户口簿,隐去了潘先生的户籍信息。物业公司未核查108号房屋全部户籍在册人员及实际居住状况,仅依据潘女士的申请和单方面提供的资料变更承租户名,程序存在瑕疵,变更结果会影响潘先生的利益,合同应为无效。

冠领律师代理上海静安租赁合同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面对潘女士诉讼时效已过的观点,冠领律师援引《民法典》据理力争:“确认民事行为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更何况,潘先生2024年才通过调查发现变更事实,何来‘超期’之说?”最后,律师还强调,潘女士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潘先生伪造户籍,潘先生也从没反对潘女士在108号房屋居住,并不存在“妨害”情形。

2024年11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潘先生和潘女士存在共同居住的可行性,无法支持潘女士的反诉请求,判决物业公司将108号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潘女士的行为无效。

公有住房承载着特定历史阶段的居住保障功能,变更承租人须以尊重既有居住秩序为前提。这场关于程序正义的胜利,既保住了潘先生的居住权益,也诠释了法律的温度。潘先生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意向冠领律师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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