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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上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胜诉

2025-02-11 10:25:2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0 字体: [ ]

在错综复杂的商业环境里,各种关系相互交织,稍有不慎就会陷入法律的困境。孙女士的经历,便是一个发人深省的真实案例。

孙女士是上海某实业公司的股东、监事,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她的丈夫。2017年7月到2022年1月,由于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孙女士通过银行转账陆续借给公司1231万元。运营期间,公司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到2023年2月,实业公司宣布破产,尚欠孙女士421万元。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后,特别关注了孙女士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关系,认为由于孙女士的特殊身份,其在向公司借款过程中,同时担任出借人和借款人双重角色,可以任意操控整个借款过程,从而给公司的其他债权人造成利益的损害。最终,管理人将孙女士对公司的借款认定为关联交易,在确认金额无误的情况下,将孙女士的债权性质确认为劣后债权。

孙女士深知劣后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不利地位,担心自己辛苦出借的资金很可能无法全额收回。随后的日子里,孙女士四处咨询,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还向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打听解决办法,但始终没有找到有效的应对策略。经朋友推荐,她了解到北京冠领(上海)律师事务所,便决定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律所接受委托后,迅速指派张路路律师、徐檑律师负责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实业公司以孙女士起诉超过破产债权确认起诉期限为由,主张应视为孙女士同意管理人对债权的审核结果,即确认421万元为劣后债权。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仔细梳理每一笔转账记录和相关证据,同时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律师指出,实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早在2014年4月就已全部实缴完毕,孙女士作为股东无需再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她后续向公司的转款应视作借款,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

孙女士虽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且在公司担任股东和监事,但她出借资金后并未收取利息,客观上增加了公司的流动资金,也未损害公司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案涉债权不应被认定为劣后债权。

针对实业公司提出的起诉期限问题,冠领律师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进行了专业的反驳,指出该条款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其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以提高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并非导致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特殊期限。

经过多轮庭审辩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孙女士对实业公司享有421万元普通债权。

这一判决结果意义重大,一旦被认定为普通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孙女士的债权清偿顺序将优先于劣后债权,这意味着她更有可能足额收回421万元的借款。若公司资产在偿还完优先债权后仍有剩余,孙女士便能按照相应比例获得应有的清偿,大大增加了她拿回资金的可能性。得知判决结果的那一刻,孙女士心中的大石头终于落地,她感慨自己的坚持和选择是正确的,也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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