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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0:28:19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7 字体: [ 大 中 小]
张宁是一位年近古稀的老人,他的一生与海洋紧密相连。自1975年起,张宁便成为了深圳某海洋公司的一名员工,开始了他漫长的航海生涯,直到2015年退休。
在张宁的职业生涯中,他曾被派驻到海洋公司的子公司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海洋公司有义务为像张宁这样的老员工分配住房。因此在1993年,海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深圳的房屋并将之分配给张宁。从此,张宁和家人便在这里安了家。
慢慢的,为了拥有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家,2006年12月31日,张宁在和家人商议后,与总公司、子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三方协议》,约定两家公司将这套房子以6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张宁。
然而,尽管张宁一直在居住在这套房子中,但公司并没有为他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为此,张宁多次向两家公司提出请求,但由于公司内部的人事变动,加之历史遗留的复杂问题,房产证的名字始终未能变更至张宁名下。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2024年,张宁决定不再等待,这一次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罗岑律师、李虹律师代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立即与张宁深入沟通了案情,并指导张宁梳理了海洋公司与卖方签订的《楼宇认购合约》、海洋公司和其子公司共同出具的《房产转让三方协议》、张宁支付房款的收据等证据,以此证明张宁对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随后,律师代理张宁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海洋公司与其子公司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张宁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对此,律师指出:
第一,从产权登记信息可看出,案涉房屋属于商品房,《房产转让三方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诚信履行义务,现案涉房屋具备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因此两家公司应当积极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张宁是基于案涉房产的物权进而提出确权及办理过户登记的诉求,依据《民法典》第196条的规定,这种请求权并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张宁自2006年签署合同后直至202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也没有超出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两公司提出的抗辩于法不符。
最终2024年12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两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张宁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