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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0:26:4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11 字体: [ 大 中 小]
“哎呀,他怎么能算我的员工呢?我平时也不管他上下班呀,他干多少活我给多少钱而已。”2024年6月,深圳某机械公司的老板张海明找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咨询他最近遇到的烦心事。
他口中的那位员工叫李志伟,是2017年9月熟人介绍来的,平时就做一些机器加工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固定,上下班时间、工作安排都不用张海明管理,工资的数额、发放的时间也不规律。即使2018年张海明成立了机械公司后,李志伟每月的工资还是通过张海明个人微信转账和现金形式发放。
2024年6月,李志伟没有再去张海明那里工作,但很快张海明就收到了仲裁材料。原来,李志伟自认为是张海明公司的员工,并将机械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仲裁请求,要求确认从2017年9月到2024年6月这段时间内,他与机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这一行为的目的不言而喻,毕竟张海明没有和李志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李志伟的诉求被支持,张海明就得向他支付七八年间未签署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其他经济补偿。而且,李志伟的准备非常充分。在仲裁材料中,他附带了自己近两年的考勤表、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张海明顿时乱了阵脚,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他才找到了冠领(深圳)律所。
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了经验丰富的许辰律师和杨仕豪律师来承办此案。两位律师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劳动者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需要提供工作证、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他们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且用人单位支付了劳动报酬。
然而,李志伟提交的考勤表上既没有他的名字,也没有机械公司的名称、盖章或张海明的签字。张海明的转账款项虽然属于劳动报酬,但并不等同于机械公司正式向李志伟支付的工资。随后,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张海明出庭参与仲裁。
仲裁过程中,李志伟根据考勤信息、张海明支付记录阐述自己是机械公司的职工,与机械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
对此,冠领律师则指出,李志伟未能提交证据来证明在机械公司成立之后,他确实入职了机械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所提供的劳动是机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及他是否受到机械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此外,张海明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志伟的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这些转账记录上并没有备注为工资。综合以上情况,冠领律师认为李志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机械公司的员工,他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仲裁庭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所有代理观点,裁定驳回了李志伟的仲裁请求。这次事件给张海明敲响了警钟,他明白了即使在非正式的工作安排中,也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类似纠纷。(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