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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30 15:19:32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8 字体: [ 大 中 小]
辽宁大连的张先生退休前曾是山东威海某果品公司的业务代表,在职期间与形形色色的水果贩打过交道,其中甚至不乏有现已被定罪判刑的诈骗犯。但令张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公司客户因为诈骗罪进去了,他却也跟着遭殃。
2024年初,张先生收到法院的文书,竟然是他原来的工作单位,即果品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了他,要求他返还9万元苹果款及利息。公司的理由是他在13年前私自收取过客户刘某本应支付给公司的合同款。
而这个刘某好巧不巧,正是那位因犯诈骗罪已被收监的客户,全因他在服刑期间对家属说自己给果品公司的员工张先生汇过钱,还为此写了申诉信,称自己有欠条等相关证据,家人见他说得煞有介事,便辗转找到公司的老板,结果张先生就因此站上了被告席。
“这9万块钱根本是无中生有,我老张在公司工作这么些年,绝对不可能私占公司一分钱!”张先生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介绍案情时义愤填膺,情绪非常激动。经详细了解过案情后,律所委派了王雪雁律师代理张先生应诉。
冠领律师安抚张先生的情绪后,逐渐捋清了相关事实。果品公司与客户刘某在2011年确实有过苹果买卖的业务往来,但刘某并未付清货款。这期间,张先生作为公司的业务代表,曾主动向刘某催过款。后来刘某因合同诈骗案发被判刑,在2023年才向家属“透露”向张先生付款一事,并向果品公司老板提供了相关材料。因公司老板即为刘某合同诈骗案的受害人,其损失金额高达500万元,在举证时也称案涉9万元款项包含在其损失在内。
在全面分析过案情和原告提交的证据,并调查过张先生的银行流水后,冠领律师判断本案应诉的重点在于证明张先生并未收到9万元款项,遂结合相关事实,代理张先生撰写了答辩状和质证意见,具体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张先生身为公司员工,曾向刘某催债是为偿还公司原来欠果农的债务,讨债有合理合法的法律依据,刘某在不具备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一次性结算9万元并不符合实际。
其次,张先生并未获利,原告提供的“欠条”并非张先生所写,“欠条”中记载的张先生名下银行账户从2011年至今的流水显示,并没有来自刘某的转账记录。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张先生支取了9万元,而非银行账户收到9万元。该项证据并不符合一般意义上的收据形式,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最后,原告公司并没有利益受损。一是因为张先生即便真的收到了刘某的还款也是为偿还公司的债务,二是因为公司现在仍对刘某有完整合同请求权,所以其不存在利益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证据不足,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果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冠领律师代理张先生应诉前准备充分,质证意见针对性强,通过清晰的答辩,还原了案涉经济纠纷的真相,驳回了原告莫须有的民事侵权指控,成功帮张先生避免了9万元的经济损失。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