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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已经实际履行,离婚时可否反悔?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58 字体: [ ]

  “离婚可以,但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房产。”

  “不可能!”听到丈夫孙旭阳的要求,张乐怡拒绝得毫不犹豫,“忠诚协议上清清楚楚写着,这个房子现在是我的个人财产。”

  对于张乐怡的话,孙旭阳不以为意。在他看来,婚内获得的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只是一个形式罢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夫妻俩因此争执不休。那么,究竟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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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乐怡经朋友介绍与孙旭阳相识,2008年,热恋中的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并很快生下了一个女儿。但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张乐怡想象得那样美好,孙旭阳性格外向,爱好交友,为和朋友聚会经常不回家。不仅如此,她还发现对方和异性交往甚密。

  为此,张乐怡多次向孙旭阳表达不满,夫妻俩经常爆发争吵。考虑到孩子年幼和两人多年的感情,张乐怡最终同意让步,前提是孙旭阳以书面形式作出保证。2020年9月,两人签订《婚内忠诚协议》,载明:婚后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若孙旭阳再次出轨,该房产将归张乐怡个人所有。

  然而,这份协议并未让孙旭阳“回头是岸”。一年后,张乐怡再次发现了他出轨的证据,夫妻关系也因此降至冰点。为挽回婚姻,孙旭阳多次道歉,并按照《婚内忠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转移至张乐怡名下。

  当彼此的感情因一次次的出轨被消磨,张乐怡有了离婚的念头,但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夫妻俩却有了分歧。无奈之下,张乐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确认房屋所有权性质。

  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忠诚协议变更财产所有权,该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但若已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事后又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旭阳未能遵守《婚内忠诚协议》的约定,事后自愿履行约定,将房屋转至张乐怡名下。该行为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本案中的房屋应属个人财产,无需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最终,孙旭阳和张乐怡在法院主持下离婚。对于房屋的归属,孙旭阳虽然无奈,却也只能接受,为自己做出的承诺担起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夫妻间互负忠诚义务,若发现婚姻出现不稳定因素,不仅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从道德上进行约束,还可以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对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进行明确约定,保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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