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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72 字体: [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来说刑事案件是不允许异地审理的,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案件是可以进行异地审查,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异地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来提高庭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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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界有观点认为,冤错案件是犯罪当地司法机关办理的,如果仍由当地刑事申诉部门审查办理,调查时可能会产生顾虑、遇到阻力,而异地审理正是一种可以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的司法制度安排。

  适用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的案件包括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和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仅适用于省级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即对地市级检察院刑事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对省级检察院、省高级法院作出的刑事决定、判决、裁定的申诉。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异地审理案件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刑事申诉案件适用异地审查的具体情形包括:

  (1)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主要指省级检察院基于各种原因拒不受理、拖延办理或办理不力的;

  (2)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要指办案中受到党政机关个别领导、企事业单位等不当干扰,难以继续办理和公正处理的;

  (3)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主要指管辖地省级检察院领导与案件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或者原案承办人因职位变动,当事人认为可能对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产生影响的;

  (4)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主要指由于当事人长期申诉上访,有关部门领导曾作出批示,或者申诉人对办案人施加特殊影响,对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5)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检察院办理的情形。

  根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异地审查适用程序可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也可应申诉人申请启动,申诉人可以向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申请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经审查后如发现事实不清,可将案件发回重审。

  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冲破了当前我国刑事申诉“同级同地”的主要管辖方式,另一方面,通过异地审查纠错的方式,能够从源头上防止错误案件的发生,提高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效率。该制度不仅加强了原案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还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地方权力对于案件产生不利的干扰,对于提高办案的效率和保证公平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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