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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患重病,养父母“萌生退意”?小心违法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92 字体: [ ]

  都说“养育之恩大于天”,对于那些被亲生父母抛弃的孩子,养父母的出现无异于冬日的暖阳。近日,贺江夫妇却因为收养之事险些“犯错”,幸亏进行了相关法律咨询,这是怎么回事呢?

收养的孩子患重病,养父母“萌生退意”?小心违法-1

  原来,贺江夫妇因为无法生育,在福利院收养了一个两岁的女婴,办理了收养手续,取名贺米。贺江夫妇很喜爱可爱的养女,对其无微不至,家中也因贺米的到来多了许多欢乐。

  然而随着日子一天天过去,贺江夫妇发现贺米比别的孩子发育迟缓,便带着她前往医院检查,结果医院确诊贺米患有先天疾病,今后需要长期治疗,无法正常生活。

  这个消息对贺江夫妇二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孩子承欢膝下的美好憧憬轰然破灭。看着贺米稚嫩的脸庞和手中昂贵的药单,贺江夫妇不知所措。

  对于贺江夫妇的收入水平来说,抚养一个患病的孩子长大难如登天。巨大的压力下,一个问题萦绕在夫妇二人心间——养还是不养?弃养会触犯法律吗?

  要知道,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予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也就意味着,父母因为没有多余的资金去医治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孩子,选择将其遗弃的,很有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贺江夫妇疑惑,他们只是贺米的养父母,也需要受到和亲生父母一样的法律制裁吗?

  贺江夫妇不是贺米的血亲,只是收养人。但在我国《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后,贺江夫妇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贺江夫妇对贺米应起到抚养、教育义务,在贺米成年前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既然选择收养孩子,就不是想养就养,不想养就弃养,既然办理了收养手续,就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

收养的孩子患重病,养父母“萌生退意”?小心违法-2

  那么,收养关系成立后如何合法解除呢?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关系当然不是“一锤子买卖”,但如何解除还要分情况讨论。

  通过上文中《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其实已经对收养关系的解除规定了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除,第二种是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

  两种解除方式对应不同的解除程序。对于合意解除可以在各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协议后,自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对于无法协商解决的,想解除的一方就需要向法院提出主张,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解除收养关系的判决。

  贺江夫妇将面临的沉重经济压力确实让人动容,可患病孩子的权益也应当受到维护,解决问题需要选择合法合理的方式。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为了维护被收养人生存环境的稳定性,法律确实赋加给收养人较重的义务,但同时也明确了收养关系可以解除的情形。

  冠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无论生父母还是养父母,都不可为逃避责任弃养孩子,否则不仅会遭到社会谴责,还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所以,遇到收养相关法律问题时,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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