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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变美”花空积蓄贷款整形,丈夫要“有难同当”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183 字体: [ ]

  妻子改头换面变漂亮,丈夫却大喊“赔钱”要离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是“漂亮”惹的祸?

  沈先生与徐女士本是一对平凡的夫妻,两人有一间店铺,沈先生负责在外跑业务,徐女士负责打理生意,虽不算大富大贵,但也过得有滋有味。要说两个人唯一的矛盾,便是徐女士“减肥”的执念。

妻子为“变美”花空积蓄贷款整形,丈夫要“有难同当”吗-1

  都说女为悦己者容,徐女士想要好身材并不是什么让人难以理解的事,作为丈夫的沈先生为何在此事上多加阻拦呢?原来,此前徐女士因生病吃药,导致身材走样,这成为了徐女士的心结,她曾购买市面上多款“减肥药”,一直希望能立竿见影,快速恢复。

  这种变美的急迫导致了判断力的下降,徐女士被骗数次还险些危害健康,沈先生决定制止这种行为。为此,沈先生和徐女士多次沟通,但徐女士却误会了这份关心,两人渐生嫌隙。

  让沈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在他出差数月后回家,徐女士却直接“改头换面”,不仅身材苗条,就连样貌都变得精致立体。这一变化惊呆了沈先生,经过询问他才得知,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徐女士进行了多次整形手术,不仅花光了店铺账上的20万元,还背负了巨额贷款。

  沈先生看着美丽却陌生的妻子、一扫而空的积蓄以及从天而降的贷款,只觉得心灰意冷,他想离婚,妻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大额支出是否损害他的财产权益,以及离婚后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贷款等问题让他有些犹豫。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妻子整形成瘾,瞒着丈夫支付高额整形费,算不算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丈夫可不可以主张返还呢?

妻子为“变美”花空积蓄贷款整形,丈夫要“有难同当”吗-2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沈先生主张的20万元是夫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平等的处理权指的是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决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同时,《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也就是说,法律只对合理行使的处置权予以保护,过度高消费的部分,属于挥霍浪费,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并不受法律的支持。本案中,徐女士沉迷整形,在未征得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非家庭日常开销为目的过度消费,且有挥霍性质,属于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因此,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沈先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对于徐女士的贷款,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64条规定确立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除非满足三类条件,才会例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类型,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而负担的债务;

  第二种类型,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

  第三种类型,债权人可以证明所欠的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而徐女士因为整容而贷款,不属于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例外情形,所以应该属于其个人债务,无需沈先生共同承担。

  在日常生活中,有关婚姻财产纠纷时有发生,大多数人都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认识,却缺少对夫妻间独担“错误”的理解。冠领在此提醒广大读者,婚姻中夫妻任何一方在处置共同财产时忽视财务状况,铺张挥霍,为个人需要欠下巨额债务的,并不被法律所支持和保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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