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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去夫妻共有财产中一方的名字,就可以逃避债务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5 字体: [ ]

  人们常说“欠钱的是嚣张大爷,债主是卑微小弟”。在日常生活中,要债常常成为许多债主最头疼和棘手的事情。有时候债主选择提起诉讼,有人也会想办法逃避债务,最终不得不走向强制执行之路。那么,债务真的能够侥幸逃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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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年初,陕西西安的张灿与东莞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朋友王悦是担保人。张灿按照约定交货后,该公司并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张灿催促了多次,依旧没能收回货款。他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同年年底判决该公司限期向张灿支付货款和利息,王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次年,张灿在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内,仍旧没有收到款项。他深知该公司和王悦都有固定资产,于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最终裁决冻结、扣划王悦与案涉公司的存款以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包含了王悦的房产。可当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查封案涉房产时,却被告知,王悦在上个月申请减去了她在房产证中的名字,如今该房产转移到了她丈夫名下,故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张灿一下懵了,他以前就知道,这套房产是王悦在结婚以后购买的,并且登记在王悦夫妻二人名下,所以他才放心让王悦当担保人。如今房产证上没了王悦的名字,她就不用还债了吗?张灿将此事诉至法院,他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吗?

  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仅登记在王悦丈夫的名下,但该房产是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悦也对该房产享有一定的份额。王悦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侵害了张灿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张灿可以申请撤销王悦的减名行为。虽然王悦在法庭中辩称,该房产是由张灿父母出资购买,但因为属于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所以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房产登记至王悦丈夫名下的行为,恢复登记至王悦夫妇二人名下。

  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多种多样,不仅有本案中这类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形,还有明显不合理的有偿处分财产的情形。我国法律对此也设立了撤销权的保护机制,正如《民法典》第539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虽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并非可以随意行使。债权人若想要行使该权利,必须通过诉讼的手段。同时,债权人还需要在起诉时承担起举证责任,主要证明以下几点: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不当影响了自身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不影响债务的清偿,债权人无权干涉。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如若遇到举证困难,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遵守诺言,及时还债既是道德准则,又是法律义务,不仅能在彼此之间打下信任的基石,也能还自己一个心安。如若欠下债务,切勿选择侥幸逃避,法律终将维护正义。(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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