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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这些“坑”不要踩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6 字体: [ ]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因不时之需向他人借钱,这在我国法律上被称为“民间借贷”。在这类行为中,除了需要注意借条、欠条的的书写问题,还有一些法律问题也不可忽视,小冠带大家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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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知他人借款用途非法仍出借,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凯与小胡是同村好友。小胡做生意期间亏损较大,为了赚钱,他产生了贩卖香烟的念头。筹措资金时,小胡向周凯借款。周凯在明知小胡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借给小胡10万元。

  利用这笔钱,小胡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多批香烟,在向其下线销售时案发。周凯得知情况后,便手持借条把小胡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周凯诉讼请求,并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10万元。

  在我国,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小胡贩卖香烟的行为违法。

  我国法律保护正当、合法的借贷行为,违法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周凯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明显违法,不受法律保护,即使周凯向法院起诉请求追回借款,法院也不会支持周凯的诉求。

  为给儿子凑医药费不惜借高利贷,法院判决:显失公平

  徐立东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徐立东向邻居蔡某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蔡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

  为让孩子得到及时诊疗,徐立东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对利息问题产生不同意见,蔡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虽持有徐立东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高利放贷,属显失公平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判决徐立东偿还蔡某本金,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付。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蔡某应当能够意识到徐立东所处的危困情况,其主观上具有趁机讹诈的故意。徐立东虽然出具借据,但其受形势所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蔡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法院判决徐立东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付利息。

  被胁迫写下虚假借条,法院判决:无效

  几年前,高源和吴某在做生意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高源尚欠吴某3万余元货款未还。

  数月前,吴某将高源非法拘禁(已另案处理),并逼迫其写下欠款6.5万元的借条。半年后,吴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吴某胁迫高源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高源偿还其自认的3.2万元欠款。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高源在吴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现实生活中,我们遇到的情况往往更为复杂多样。在民间借贷行为中,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法借贷,避开常见“坑”。若您遇到类似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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