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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擅自转卖与女儿共有房屋,律师助当事人拿到应得款项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3 字体: [ ]

  “咱俩离婚时都说好了,房子你和女儿一人一半,暂时由你看管,你怎么能擅自卖掉呢?”电话里传来一位女子急切的声音。事情的经过到底是怎样的呢?此事还得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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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广东深圳的朱海朝和金燕燕曾经是一对夫妻,二人十分恩爱。婚后不久,金燕燕生了一个女儿。朱海朝因一直想要男孩,便为女儿取名朱若楠。也正因此,两夫妻经常因孩子的名字发生争吵,朱海朝对金燕燕的态度也急转直下,并日渐暴躁。最终,在女儿八周岁生日的那天,两人选择了离婚。

  双方约定未成年的女儿朱若楠由金燕燕抚养,并在协议中载明: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归父女俩共有,朱海朝确认了该项内容并表示同意。考虑到自己忙于工作,金燕燕便提出房子暂时由男方看管,朱海朝未经协商不得擅自处置该处房产。

  2023年9月,朱若楠向母亲金燕燕提出,自己过十二岁生日时想回老房子里庆祝。为了满足孩子的愿望,金燕燕一口答应下来。很快,母女俩便踏上了回老屋的路程。可令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开门那瞬间,阔别四年的房子竟已被陌生人居住。

  了解情况后,金燕燕才得知房子已于一年前被前夫朱海朝以109万元的价格转卖他人,且转卖前曾对外出租。金燕燕一想到自己被前夫欺瞒了这么久,怒火中烧。于是,她当即给前夫拨去电话开始质问,这才有了故事开头一幕。

  电话沟通中,朱海朝向她回应道:“你一个外姓人,咱俩都离婚了,我和楠楠是父女,房子的事情不劳你操心!”为保障女儿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金燕燕遂前往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钟涛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本案。

  介入案件后,冠领律师与金燕燕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此前二人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作出研判。金燕燕在离婚协议中与朱海朝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是金燕燕与朱海朝离婚的重要条件之一。这种赠与行为,具有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案情梳理过程里,金燕燕向律师提供了朱海朝卖房款银行交易明细、出租房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基于此,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朱若楠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冠领律师明理析法,向对方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

  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合案件事实,离婚协议系金燕燕和朱海朝共同签署,约定案涉房屋归父女共有,该赠与为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朱海朝并未举证签订该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故此,金燕燕以女儿朱若楠的名义向朱海朝主张权益符合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朱海朝限期向朱若楠支付房屋出售款54.5万元、房租收益3200元。至此,本案取得圆满结果!

  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纵使曾经白头偕老的誓言没有兑现,也希望你能在离婚后守住履约的底线。近期,金燕燕致电冠领律师表明自己已帮女儿如期拿到应得款项,她在电话里对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表示了高度肯定!

  (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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