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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擅自公开生效裁判文书,业主指控侵害隐私权能否获得支持?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5 字体: [ ]

  “老许,你前段时间和物业打官司了?”听到邻居的话,许树江有些惊讶。去年他和物业公司发生纠纷遭遇败诉,被判决补缴物业费,但一向爱面子的他从未向他人提及此事,邻居是从哪知道这件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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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邻居的指导下,许树江打开许久未查看的业主交流群,果然看到了物业公司发布的有关其败诉的群公告。为了敦促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生效裁判文书拍成照片发在微信群里,对裁判文书中许树江的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均未做遮挡。

  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许树江气不打一处来,当即找到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删除消息。相比于他的怒气冲冲,工作人员却理直气壮,认为这属于合理正当使用公开的裁判文书,许树江无权要求其删除。

  多番交涉无果,许树江直接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指出其未经允许擅自公开判决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许树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未经允许擅自公开裁判文书是否会侵害他人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其中,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因此,裁判文书中许树江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均属于个人隐私信息,未经本人允许,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或公开。物业公司公开生效判决书时,未遮挡许树江的隐私信息,客观上造成了其隐私信息泄露,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的生活安宁和社会评价,构成侵犯隐私权。

  经审理,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许树江的隐私权,应当赔礼道歉。但因许树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并未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

  经此一事,物业公司也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主动在业主交流群向许树江道歉并在小区公告栏张贴道歉信,许树江接受道歉并补缴了物业费。这场因物业服务导致的纠纷几经波澜终于告一段落。

  本案提醒大家,使用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合理限度内,注意保护民事主体的个人信息。在物业服务纠纷中,若裁判文书已经生效,业主仍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通过公开裁判文书的方式“逼迫”缴费,这样不仅不利于纠纷解决,还容易激化矛盾,导致两败俱伤。

  撰写人:王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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