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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遇车祸不幸身亡,“遗腹子”能否向保险公司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5 字体: [ ]

  我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于这一条规定应如何理解,胎儿的相关利益该如何保护?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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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0月,张富源驾驶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后张富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富源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3年,张富源的孩子小张出生,张富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作为原告,将李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

  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但对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小张的生活费不认可,认为不应承担。

  那么,张富源死亡后出生的婚生子女,即小张究竟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呢?

  这种情况下,小张属于“遗腹子”。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扶养人相比,遗腹子出生后的被扶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富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胎儿出生之后,其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抚养义务。因此,对于遗腹子出生后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由此可见,遗腹子索要相应抚养费的权利被法律保护。除此种情况外,胎儿还有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呢?

  小凯与小芳结婚5年仍未生育,一家人都十分着急。某天下班后,小芳突然感觉恶心,于是到医院检查,体检报告显示小芳已经怀孕3周。小芳父母听到消息后喜出望外,为了表达内心的喜悦,当即表示将价格昂贵的传家玉佩送给小芳腹中的胎儿。在孩子还未出生的情况下,能够接受外公外婆的赠与吗?

  如果将来胎儿顺利出生,那么该传家玉佩理应属于胎儿所有,但如果将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则这一赠与行为自始不成立,玉佩仍然归小芳父母所有。此外,我国《民法典》还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若小凯在小芳怀孕时不幸去世,那么小芳也可以要求,为腹中胎儿保留针对小凯遗产的继承份额。

  胎儿是我们每个人必须经历的生命阶段,法律保护胎儿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胎儿在出生后的物质条件,进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胎儿利益的保护不可忽视,若您也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冠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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