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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共享单车突然被锁死致摔伤,该找谁追责?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4 字体: [ ]

  现在不少城市的街头巷尾,都有共享单车的身影。共享单车作为一种便利且环保的交通工具,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和支持。然而,随着共享单车的普及,背后的安全问题也着实不少,市民骑单车出行受伤的情况也屡有发生。那么,骑共享单车摔伤该由谁来买单呢?

共享单车.png

  近日,广东刘先生在正常骑行过程中,突然共享单车卡死,一瞬间整个人摔下。随后,立即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医院出示检查结果,显示为左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事发后他联系共享单车公司索要赔偿,共享单车发来一个链接,要求他将所有资料上传,上传完资料后就不了了之。现在他该找谁索要经济赔偿呢?

  其实,在共享单车的使用中,安全责任的界定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一般来说,共享单车公司会在用户使用前要求签署一份免责声明,明确告知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根据这份免责声明,如果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或受伤,责任将由用户自行承担。

  然而,免责声明并不意味着共享单车公司完全摆脱了责任。使用者在注册共享单车账号后,交纳押金支付费用,扫描二维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是在事实上形成一种租赁关系。共享单车企业作为出租方,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如果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用户受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经过权威部门的司法鉴定予以确认确属存在产品缺陷,就需共享单车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根据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规定,作为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值得注意,用户本人也应该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骑行前,用户应该检查车辆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有异常情况。同时,用户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保持注意力集中,避免使用手机等行为分散注意力。为此,张先生需要明确责任归属于谁,然后在找到具体责任方索赔。只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共享单车才能更好地为城市居民提供便捷和环保的出行方式,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安全风险。(文中除办案律师外皆为化名)

  撰稿人:毛梦遥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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