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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查看公司文件遭拒近20年,冠领律师以诉讼保障其知情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27 字体: [ ]

  投资一家公司,自己成为小股东,每年拿分红。这本是对公司和股东双方皆大欢喜的事情,可是韩正平却将自己参股的公司多次诉上法庭。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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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正值中年的韩正平想着,从积蓄中拿点钱进行投资,也能多一笔持续收入。于是同年11月30日,韩正平向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2863.75元,公司向他颁发了出资证明,韩正平的持股比例为2.5%。但因持股比例不高,韩正平没有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管理。

  最开始一切都很顺利,年底分红到账,家人都很高兴。可2003年之后,分红就没有了。韩正平不懂该怎么查看公司的经营状况,他认为公司没有进行通知,自己拿不到分红,利益有损,所以在2003年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看公司三年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多项信息。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曾作出审计报告,韩正平也认可其中内容,故法院判决韩正平已经充分行使了知情权,驳回了他的请求。韩正平不服,提起上诉,也被驳回,维持原判。

  韩正平本身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经过两次败诉,更是打击了他维权的心。再加上年岁渐长,身体也出了状况,维权之路停滞不前。直到2022年,他经朋友介绍才鼓起勇气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冠领律师能够帮助他行使知情权。冠领律所委派了张修毅律师承办此案。

  在倾听委托人的败诉后,冠领律师首先指出,公司正常经营,委托人仍旧是股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委托人有权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等等。

  冠领律师深知,委托人的要求是能够查阅公司章程等,并不必须要走到诉讼的地步。如果依照程序向公司作出告知函,公司同意查阅的话,可以直接解决问题。如果公司拒绝且未在十五日内进行书面答复,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就可以对其起诉。经过委托人同意,律师代其向公司邮寄《关于韩正平律师行使股东知情权等权利的告知函》《关于要求查询某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的函》。十五日内,委托人没有等到公司的书面答复,于是冠领律师收集证据、整合材料,代理委托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原告的知情权。

  被告当庭辩称,原告自2005年后从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作出任何主张,是因为违反了公司规定,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怀恨在心,报复公司,不存在公司拒绝查阅材料的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冠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股东出资凭证、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证据用以反击被告的观点,并称原告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发函,但公司怠于履行。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已完成,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股东行使权利,须以获得充分信息为前提,原告多年来无从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也未收到分红,从何谈起主张二字。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但为避免韩正平行使股东知情权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争议,法院约定了查阅的时间。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实际办公地提供各项文件供韩正平查阅复制,自查阅之日起查阅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案件落幕,韩正平特意向张修毅律师表示了感谢,冠领律师不仅帮助他维护了作为股东的知情权,更提高了他的法律意识。冠领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认真负责的服务态度,根据委托人遇到的问题针对性的提供解决方案,力求用最方便的流程解决最复杂的困难。(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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