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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孩家庭父母离婚,为何男方能获得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15 字体: [ ]

  离婚官司涉及到子女抚养权问题时,在男女双方条件差不多,无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双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平等,所以在二孩家庭中,法院一般会判决夫妻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但所谓的“一人一个”也并非必然如此,浮世万千,总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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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定西陈雷的妻子王欣,曾在孕期不幸查出为乙肝患者,虽及时注射了相关阻断传播的药物,但后续生育的两个女儿均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几年后,夫妻俩在外打工期间频繁因琐事发生矛盾,出现感情问题,由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王欣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两人继续分居。直到2021年7月,王欣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但将两个女儿判为双方一人抚养一个。陈雷不服,就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两个女儿皆由父亲陈雷抚养。如此判决的主要依据有三:

  第一,男方为孩子付出更多。当事人的两位女儿自出生后一直跟随陈雷及其家人生活,陈家长期照料孩子的日常起居,更熟悉和了解两个孩子的生活习惯和学习教育情况,两个女儿也对父亲这一方的亲人产生了很强的依赖,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母亲王欣在大女儿未满两岁,小女儿尚处襁褓中时便离家,且长期未看望过孩子,母女彼此间较为生疏。

  第二,结合两个孩子的成长和受教育情况,男方现阶段具备更好的抚养条件。由于两个孩子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属于特需儿童。在就读幼儿园期间,饮食起居有别于其他孩子,在日常生活和上学问题上,均需家人格外的关心和照料。两个孩子互相依赖,此时强行将两个孩子分开不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第三,法院并非因女方属于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剥夺其对孩子的抚养权,而是希望两个孩子先相互陪伴成长。母亲王欣在两个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也应多加关心,积极探望,注重情感培养,待自身满足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条件时,依然享有主张变更抚养权的权利。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两个孩子的实际生活现状等情况,将两个孩子都判给男方抚养,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作为审判落脚点,充分体现了“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在离婚抚养纠纷中,男女双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的核心思路只有两条:一是自己为孩子付出更多;二是孩子跟着自己能获得更好的照顾、生活,或者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条件。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母亲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父亲在争取抚养权时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男方存在以下情况,争取抚养权时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总之,孩子不应成为婚姻关系中的牺牲品,夫妻离婚应妥善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都不会因此减轻另一方为人父母的责任,即便是已经离婚的双方,都应该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继续努力为孩子创造有益的成长环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写人:骆春燕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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