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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后又签《补充协议》,两者内容冲突时应以哪份为准?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04 字体: [ ]

  一般来说,男女双方若想协议离婚,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后,才能拿到离婚证,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常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想要修改《离婚协议》,这时,双方一般会签订《补充协议》对相关事项重新进行约定。两份协议内容发生冲突时,应该以哪份为准呢?让我们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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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欣美与刘栋原本是夫妻,二人婚后矛盾不断,经常吵架。婚后第五年,二人经过一番商议,决定和平离婚,约定将房产留给赵欣美,赵欣美向刘栋支付经济补偿款80万元,并签署《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

  然而,离婚后没多久,赵欣美就偶然得知,刘栋在二人还未离婚时便已经出轨。得知这一消息的赵欣美气愤不已,认为自己在《离婚协议》中同意支付给王栋80万元补偿款数额过高,便想修改《离婚协议》。

  赵欣美联系到刘栋,揭穿了他婚内出轨的事实,并提出自己想要修改协议的想法。刘栋自知理亏,便对这一提议表示同意。经过商议,二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将补偿款由80万元变更为10万元。

  没承想,一年后,赵欣美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刘栋竟然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款80万元。

  法庭上,赵欣美拿出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主张自己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10万元的支付义务,无需再多支付任何款项。刘栋则认为《补充协议》没有备案,不发生法律效力,赵欣美仍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向他支付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欣美与刘栋二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关于经济补偿的条款以此补充协议为准,即双方已经变更《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条款。且赵欣美已按照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刘栋支付经济补偿款10万元,因此刘栋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刘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阅读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当《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发生冲突,无其他特殊情况时,一般应以《补充协议》为准。

  在我国《民法典》中,也有相关规定,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所以,签署《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在离婚后,可以就相关内容进行补充约定,成立在后的《补充协议》实际上变更了备案在先的《离婚协议》的内容。《补充协议》生效后,应以双方达成最新合意的《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当然,《补充协议》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可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离婚案件情况复杂多样,若您也遇到类似问题,一定及时咨询律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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