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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易售难收,冠领律师助委托人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6 字体: [ ]

  王松是怎么也没想到,当初为了帮妹妹王洁一家落户才出售的25%房屋产权,竟然收不回来。家中老母亲也为了亲情和稀泥,让他不要去争。可是,之前明明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也给了妹妹一家6万元,怎么妹妹过世后,妹夫和外甥、外甥女就马上翻脸不认账呢?这让王松既生气又寒心,这口气怎么也咽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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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此,他来到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卢显颖律师接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冠领律师正式介入后,结合王松的陈述和提供的各项材料,了解了事情全貌。

  1992年,王松在深圳某村自建了一套三层半的楼房,供自家和父母居住。1996年,妹妹王洁领证成婚,在深圳却没有住所。考虑到将来子女读书便利,老王夫妇就要求王松将楼房顶层出售给王洁,供妹妹一家落户。因此,该房屋在登记时,王松登记享有50%房屋产权,老王和王洁各占25%房屋产权。不过,由于房屋属于自建私房,只取得了绿本房产证书。直到2006年,当地居委会才根据规定收取了王松的绿本房产证,准备用于换发红本产权证。当时,老王将自己名下25%产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移到了王松妻子名下。

  2009年,王洁一家搬离该房屋。搬走前,王松为了避免将来为产权起争议,与妹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来办好红本产权证,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更名手续时,王洁应无条件协助他办理手续。之后,王松又给了妹妹6万元房屋转让款,并让妹妹出具了收据。

  王松本以为准备得足够充分,没想到妹妹因病去世后,事情还是出了差错。妹夫和外甥、外甥女一口咬定当初王洁签的《房屋转让协议》未征得他们同意,应属无效协议。6万元房屋转让款也没有银行转账凭证,他们不承认。任凭王松好说歹说,妹夫一家就是不同意,连老母亲都出面让他作罢,他这才找到冠领律师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理清案情后,迅速找到本案的关键点,即确认这份《房屋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仔细搜集、整理证据后,冠领律师作出维权方案,代理王松将其妹夫、外甥、外甥女诉至法庭。

  法庭上,冠领律师提出:

  案涉房产建成于1992年,王洁1996年结婚,所以即使房屋部分产权登记在王洁名下,也不属于王洁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事后,王松与王洁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松又向王洁支付了房屋转让款6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王洁签字确认的《房屋转让协议》及收据。被告称该协议不是王洁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依据。

  2009年时,王洁全家搬离了案涉房屋,并与王松签订协议,自此王松一直实际占有该房产长达十多年之久。虽有部分房屋产权仍然登记在王洁名下,但王松通过购买的方式已实际取得了涉案房产部分。况且,该《房屋转让协议》既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另无证据证明该类房产的转让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所以,案涉《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案涉《房屋转让协议》有效。

  《房屋转让协议》被法院确认有效后,王松心中也有了底气。接下来,待该房屋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时,他就可以要求妹夫一家协助其办理手续,真正拿到100%房屋产权。(除律师外,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注:

  红本房:红本房是持有普通住宅和商品房的房产证的房屋,因其外壳是红色的,所以称为红本房。这种房子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是房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二合一证,所有权人可以对其房产进行自由交易。

  绿本房:绿本房一般是指持有房地产所有权证的房屋,同样也是房屋产权的证明,但其是非市场商品房。相比于红本房来说,绿本房是有一定的产权限制的,一般是不能转让、抵押和登记过户的。若是想要将绿本房转成红本房,需要补齐差价。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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