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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家用”改“营运”,会影响保险赔付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1 字体: [ ]

  自2016年11月1日,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以转化为网约车运营的规定正式实施后,时至今日,私家车司机兼职跑网约车已经见怪不怪。那么,与之相关的车险问题将被如何处理呢?兼职跑网约车的私家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车主承担还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呢?2021年6月,山东青岛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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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2日晚,王先生下班后驾驶私家车外出载客,挣一些外快。次日凌晨1点多,疲惫的他返回自家小区地下车库,不料与刘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经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不过,王先生此时并未过多担心,通过与刘先生交谈,他得知刘先生的车辆已经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他的车辆也在乙公司投保了这两险。

  在当时的王先生看来,这场深夜车祸,虽有惊,但无险。

  不过,事情真的如他所想吗?

  事后,刘先生很快拿到了保险公司理赔的13万元,并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随即起诉王先生和乙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支付13万保险赔偿金及利息。

  哪知道,这次起诉,竟让王先生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产生了争执。

  王先生认为,事故发生在停车场,当时车上只有他一个人,且车辆登记状态为非运营车辆。所以,这13万元应由乙保险公司承担。

  乙保险公司则认为,王先生跑网约车,从事营运活动,已经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2000元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3万元和2000元,差距实为天壤之别。为此,王先生与乙保险公司也打起了官司。

  那么,保险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依据《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乙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保险责任,关键要看事故发生时,投保人王先生是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是否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法院经审理,发现王先生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并未提前告知乙保险公司,车辆危险程度明显高于家庭自用。事故当天,王先生驾驶车辆返回车库属于完成网约车运营之后必然产生的行为,因此当时的车辆状态并非基于家庭自用,而是属于网约车业务的延续。据此,法院最终判决,乙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剩余的12.8万元由王先生自行承担。

  本想载客挣外快的王先生,最终因为没有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他在兼职网约车,将“家用”改“营运”的真实情况,最终只能独自承担12.8万的赔偿责任。北京冠领提醒各位私家车主,如要兼职网约车,要及时向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变更合同内容,缴纳与营运车辆相匹配的保费,切莫因想省小钱,最终吃大亏。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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