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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不容忽视,了解民法典新规维护家庭和谐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1 字体: [ ]

  一家人为了继承闹上法庭的事情并不罕见,但在发生于广西南宁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中,所有人对遗产分配均无争议,为什么还是闹上了法庭呢?

  张三和妻子结婚后共生育三个儿子,其中小儿子与配偶已经去世多年,留下未成年女儿小张,一直由张三和妻子共同照顾。2019年,张三因病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生前有一笔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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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几位继承人经过协商,均同意将这笔遗产留给生活困难的大儿子继承,但是大儿子却无法从银行取出存款。他只好将其他继承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遗产归自己所有。那么,为什么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而大儿子还是无法取出存款呢?

  因为,除法定继承外,本案还存在代位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小张作为张三的孙女,在父亲先于爷爷张三死亡的情况下,她有权继承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由于小张是未成年人,她自愿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大儿子无法据此取出父亲张三的全部遗产。

  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制度实质上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精细化界定了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之前的《继承法》,《民法典》在代位继承制度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

  在北京朝阳区发生的一则案例中,当事人金大爷一生未婚,父母双亡,亲人只剩下两个弟弟。2009年,金大爷的二弟去世,随后金大爷也因病去世。金大爷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去世后留下两套房产。此时,二弟的儿子,即金大爷的侄子与金大爷的三弟因继承问题产生纠纷。那么,侄子(女)、外甥(女)有权继承遗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为避免遗产因无人继承而被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纳入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本案中,金大爷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由其两位弟弟继承遗产,而二弟先于金大爷死亡,他的儿子获得代位继承权,可以继承二弟有权继承的财产份额。

  此时,有人会提出疑问:自己的侄子(女)、外甥(女)是不是有可能和子女争夺遗产呢?其实,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金大爷的三弟、侄子之所以能继承他的遗产,是因为金大爷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外甥(女)没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的一系列精细化规定,旨在维护家庭关系,防范、化解家庭矛盾,同时保障家庭财富传承。然而,现实生活是多样的,要想妥善、高效处理遗产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家事律师,及时订立遗嘱,避免产生矛盾。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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