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9988-666

补办登记的婚姻何时生效?同居与结婚有哪些不同?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0 字体: [ ]

  2023年7月,一名居住在江苏苏州的女士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她向冠领律师求助称,她与丈夫离婚后,丈夫将继承的遗产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进行离婚财产分割。但女子坚称继承发生时,她与丈夫已经“结婚”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爱情7.png

  原来,女子与丈夫在1995年1月决定结婚,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盛大的婚礼,双方当时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是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第二年,丈夫的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一处价值300万的房产,变更登记在丈夫名下。

  2000年,女子与丈夫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因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丈夫对女子的态度逐渐恶劣,终于在2023年初,女子不堪丈夫的对待提出离婚。丈夫对离婚一事答应得十分痛快,但当女子要求均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丈夫却表示,他继承的房产不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继承发生时,他尚未与女子办理结婚登记,所以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女子没有权利继承,也无权要求分割。

  女子于是向冠领律师求助,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主张分割该房产。

  冠领律师根据女子讲述的情况分析,在2000年以前,女子与丈夫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它与婚姻关系之间不仅只是一张结婚证的区别,还包括:

  1、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所得财产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归属不同;

  2、不同关系存续期间,若一方死亡,在财产继承上面临不同法律关系;

  3、同居关系本身也并不像缔结婚姻关系一样被法律保护,如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属于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在同居关系中是不被保护的。

  女子若与丈夫在2000年以前“离婚”,结束同居关系,因两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名下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想要争取该房产的份额十分困难。

  但自两人补办登记后,夫妻关系已经确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男女双方依据上述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本案中,双方19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1995年1月。女子丈夫的父亲是1996年去世,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个人所有,应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没有登记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登记可以保障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借助本案冠领提醒读者朋友,一定要重视结婚登记,勿让“结婚”变“同居”!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上一篇:工地拖欠农民工劳务费多年,冠领律师巧妙借力助其顺利讨回 下一篇:报名心理咨询课欲挽回感情,失败后能要求退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