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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风险?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5 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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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间金融活动,广泛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如情侣、朋友、父母与子女、工作伙伴之间的金钱往来都可能酿成民间借贷纠纷。大量诉讼案例表明,主张民间借贷的第一步就是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想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借贷双方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一,协议要公平。

  小高的亲人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他为筹措手术费向朋友小陈提出借款要求,承诺限期返还。小陈同意出借7万元,但要求按本金年息38%计付利息,小高迫于无奈签下欠条。还款期满后,因无力偿还本息,他被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则认为小陈乘人之危高利放贷,属于显失公平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判决小高仅用向小陈偿还本金,并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利息计付利息即可。

  《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小陈利用小高处于急需用钱的危困情况,故意与对方违法约定高额利息。小高因情势所迫出具借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款约定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对超出合理范围的利息不予支持。

  第二,用途不违法。

  小周经营的药材生意不景气,为赚大钱转而贩卖香烟。亲戚小薛听闻他要借钱做香烟生意,果断向其支付10万元借款。小周利用该笔借款通过非法渠道购入大批香烟,案发后,小薛持欠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小周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以小薛明知对方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给其钱款为由,驳回起诉,并收缴了小周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10万元借款。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属于国家控制销售的特殊产品,个人不得私自贩售。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小薛明知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非法售卖香烟仍然出借,构成违法借贷,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没收借款实为惩戒。

  第三,讨债要合法。

  赵某因生意伙伴小王长期拖欠货款不还,在春节期间纠集人员上门讨债,期间对小王实施非法拘禁,逼对方写下一张6万元的欠条。小王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赵某被刑事追责。随后赵某持当初逼小王签的欠条,提起了民间借贷诉讼。结果法院以该欠条实为赵某采取胁迫手段让对方签订为由,认定该借据无效。

  《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因此,本案小王受赵某胁迫出具借条的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为无效民事行为。

  综合上述案例,借款协议显失公平的可以不用还、明知他人借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诉讼不予支持、非法讨债要付出代价。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该加强法律意识,避免被迫负担不合法的债务,同时更要注意合法出借欠款,否则将承担借款可能无法要回的风险。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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