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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争夺抚养权,孩子“真实意愿”出现反复怎么办?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6 字体: [ ]

  “当年签离婚协议,白纸黑字约定了孩子归我,现在你又来争抚养权,简直不可理喻!”得知前夫张海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扶养关系,顾玲气不打一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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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顾玲的怒意,张海仿佛胜券在握,“童童已经说了,更想和爸爸一起生活,法官肯定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把抚养权判给我的。”

  张海的话并非无的放矢,《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且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确定抚养权归属。

  张海与顾玲的女儿童童今年10岁,曾多次表达过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父女俩日常相处也很融洽,这让张海笃定,自己一定能成功争得孩子的抚养权。正如张海所料,法官在庭审中主动征求童童的意见,得知其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遂判决童童改由张海抚养。

  顾玲对此结果难以置信,当即提起上诉,表示这些年来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均由自己照顾,母女之间关系亲密,贸然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应判决变更抚养权。

  张海当即提出异议。曾经的夫妻因“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这一问题争论不休,却均未能提供可以支持自己说法的有力证据。面对这一情况,二审法官决定再次询问童童的想法,谁料这次她却变了说法,表示更想和母亲共同生活。

  这下案件陷入僵局,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出现反复,应如何进行甄别从而确认抚养权的归属?

  《民法典》明确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二审法官遵循这一原则,实地查看了张海和顾玲的住所,并与童童就读的学校联系,就其学习、接送、家长联络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了解。

  最终,法院基于调查结果,结合童童的真实意愿,认为顾玲的居住地距离学校更近,顾玲亦承担了童童的学习辅导、接送等事宜,母女共同生活更为融洽,童童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年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存在心智发育尚不完整、认知片面化的情况,在表达“真实意愿”时,很容易受到父母态度或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在涉及这类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的案件中,应当尽可能剔除掉可能影响孩子作出判断的因素,充分考虑父母的主观抚养意愿和客观抚养条件,从实质上判断未成年子女的选择是否真正对其有利。

  在实际生活中,影响孩子作出判断的因素多且复杂,对孩子“真实意愿”的准确甄别,往往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否则难免会出现孩子“真实意愿”并不“最利于”孩子未来成长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选择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王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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