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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疑罪从无”?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是指什么?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1 字体: [ ]

  我国在1997年的《刑法》里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其基本要求就是疑罪从无,即当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对于被告人犯罪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时,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处理。它要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控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明达不到法律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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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在深圳市某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中,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未能合理排除被告人的辩解,应按“疑罪从无”原则认定,却不被法院采信,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某国有公司中层管理,他利用公司旗下商店的账户隐瞒收入用于炒股,并在他的私人存折上暗中截留所获30万元利润。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这笔款项,属贪污行为。庭审过程中,陈某辩解提取这笔款项是用作公司业务,并非占为己有。辩护律师认为该行为属于“疑罪”的观点未被法院采信,法院认定陈某非法占有30万元的行为属于贪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合议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那么在本案中,为什么陈某的辩解没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呢?

  答案是:此时发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但在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指控陈某涉嫌贪污罪,陈某却说:我没有非法占用这30万。仅凭这样一个简单的否认显然不能推翻检察机关的指控,那么此时应该由谁来对“没有非法占用”负有举证责任呢?当然是陈某。这时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人,即发生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本案中,检察机关列举了大量事实推定陈某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30万元的目的,陈某辩解称提取这笔款项是用作公司业务,就应当由他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仅仅提出这么一个说法,还需要提供用于公务开支相应的证据。如果陈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与检察机关指控相反的事实,仅凭随口一说就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对,显然是不会被法官接受的。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同时还设立了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待证事实反面事实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二者配合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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